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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

(2019-08-31 13:44:19) 百科综合

着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

着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问题,是近年来尤其是20世纪的晚近以来,着作权的过度扩张和公共领域的日渐衰微这一背景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到的。作为一种重要的前沿性理论与思想意识,它已得到了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学者的广泛关注。美国的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自2000年来,还先后两次召开了“智慧财产权法上公共领域”的专题研讨会(会后,该校还斥巨资成立了“公共领域”研究中心),专门就公共领域的问题展开论证与探讨。全美国包括马克·罗斯(Mark Rose)、詹姆士·博义尔(James Boyle)、大卫·兰吉(David Lange)、杰西·黎特曼(Jessica Litman)、理察·A·波斯那(Richard A.Posner)等在内的一大批着名的智慧财产权学者对该问题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国内,儘管有关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探讨已出现了林林总总的论述,但既有研究还十分薄弱,还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正是鑒于从公共领域视角来研究着作权乃至于整个智慧财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因此,笔者选择了该题目作为论文,一方面是试图填补国内在博士论文层面上就该问题研究之空白;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本研究,能使学术界在该方面的“知识增量”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最终对我国一套良性着作权机制之建构有所借鉴意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着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
  • 外文名:Study of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基本信息

外文题名
Study of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论文作者
黄汇着
导师
张玉敏指导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时间
2009
关键字
着作权 智慧财产权
馆藏号
D913

内容简介

本论文正文内容共分为六章,合计约15万字。其中,第一章主要研究了国外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对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概念和特徵的探讨,以及公共领域在着作权法上形成的历史过程和作为一种崭新的理论形态,“公共领域”所具有的价值等问题。第二章,主要从着作权法外,利用洛克範式下所有权“自然正当”的理论,经济学上“公地喜剧”的相关学说,当代知识本体论下知识生产所具有的“个体”和“社会”二元属性以及宪政理论下公共领域对言论自由、对问题的真理性认识之价值等相关理论与学说,论证了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主要分析探讨了着作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哺育与反哺育的辨证关係,并意在表明任何隔离二者,并将它们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只有我们充分意识到,公共领域并非着作权的例外而恰是其核心,如此,一个良性的着作权机制才能真正被建构起来。第四章,主要以美国着作权的扩张为範例,具体描绘了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日渐式微的具体状况,并从着作权的相关理论预设——“父子”和“地产”隐喻的危险、“浪漫主义作者观”的错误配置、“土地公共领域”的错误嫁接和着作权三驾制度性马车——独创性规则、思想/表达二分法机制和着作权保护期制度构造之困境两个维度,对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日渐式微的原因展开了全面的分析与解读。第五章,基于前一章的分析,笔者着重从理念和制度改造的双向视角,提出了未来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重构的具体路径和方向。在此,笔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见解与学说,如提出了“迈向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走向着作权和公共领域的生态和谐”、“注入与公共领域生态友好的着作权哲学”等观点。第六章,主要是以过了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一种实证主义的视角出发,来对公共领域的问题展开研究与探讨,从而,使人们对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问题的认识水平得以进一步走向全面与深入。 以下,我们对各章的内容做一具体分述: 第一章 着作权法上公共领域概述 本章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 首先,我们主要明确了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诞生的社会背景,即,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为了反思着作权之局限与不足而提出来的一种思想意识。在此基础上,笔者主要梳理了国外,尤其是美国智慧财产权学者对公共领域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那就是,“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种思想倾向和方法论,公共领域系着作权运行的重要前提,同时,它更是制控着作权扩张和实现着作权目的的重要手段。公共领域以保证作者的创作可能为前提,但却最终以自身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社会的文化繁衍为依归。”公共领域从形态上具体可以分为规则的、理论的和方法的三种,而每种都有其独特的功用与价值。 其次,是从历史的角度,尤其是对《安妮法》的实质及其诞生前后的历史和对英美着作权史上重要的“Millar v.Taylor”案和“Donaldson v.Becket”案的考察,我们很好地回复了公共领域在着作权法上诞生的历史过程。通过这段历史进程的考察,我们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着作权和公共领域实际上是一同诞生的,只有在公共领域获得承认的前提下,着作权的正当性才能被证立。因此,公共领域在着作权法上的存在,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逻辑的必然”。而这个结论的形成,为我们利用“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来限制着作权的扩张时,找到了一条历史逻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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