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二十条, 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 发文机关:扬州市政府
- 实施时间:2017年2月1日
办法全文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裏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
(二)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第三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工作职责明确到相关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谘询制度。专家谘询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遗产河道、遗产点的使用人是遗产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管理单位是遗产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维护和管理遗产河道、遗产点及相关保护设施,履行保护义务。
第八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江苏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水利、环境、航运等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江苏省有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修订《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及组织实施。
《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保护标準和保护重点,并划定遗产区、缓冲区範围。
第九条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标识系统要求製作并设定遗产标识,标注遗产区、缓冲区範围和保护要求,设定遗产区、缓冲区界桩。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遗产标识规範设定。
第十条 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破坏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确因防洪、航道整治、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交通工程需要的,必须依法审批后方可以实施。
在遗产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避开遗产点、遗产河道相关古蹟、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採取保护措施,并在进行工程施工时,採取对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建设项目布局、高度、体量、外形、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堵遗产河道,擅自占用遗产河道和遗产点;
(二)擅自在遗产区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打井等危害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活动;
(三)向遗产河道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迁移、拆除及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遗产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划;
(五)占用、损毁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及界桩;
(六)未经依法审批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採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普遍价值的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运河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遗产的保护、宣传。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学校有效利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资源,开展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在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充分发挥其文化传播、水利航运、旅游休憩等功能。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展览馆、建设公园等;
(二)销售传统特色产品、运河文化纪念品;
(三)组织开展文艺创作、传播运河文化;
(四)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线路;
(五)利用遗产河道,发挥其防洪、供水、客运、货运等功能;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和整理,继承、保护和弘扬与大运河遗产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由文物、交通、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大运河扬州段其他补充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河道、遗产点,按照本办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解读
访谈背景:为了加强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市实际,2015年,扬州市政府将《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16年实体性规章制定计画。经过前期充分準备,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于2016年12月3日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江苏政府法制网”,关注我们的线上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关于“解读《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刘柏主任来到我们的直播室,欢迎您的到来!
【刘柏】: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省政府门户网“江苏政府法制网”,与各位网友就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办法》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我们知道,《办法》已经过扬州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1日 起正式施行。下面,首先请刘柏主任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
【刘柏】:好的。2014年,中国大运河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扬州段6段遗产河道和10个遗产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适应大运河申遗成功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迫切需要。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理应按照《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保护。而且,我市作为大运河申遗牵头城市,又是大运河全线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最多的城市,应当发挥表率示範作用,做好大运河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而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可以将保护措施制度化、长期化。
二是有针对性地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需要。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文化部于2012年制定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4号令),此前我市也针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出台了相关档案。这些规定主要是将大运河作为一条线性活态的遗产进行保护,而对申遗成功以后遗产河道和遗产点的保护规定尚未具体明确。此次制定政府规章,重点是解决对遗产河道和遗产点保护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向性、针对性。
三是提升扬州名城品质的需要。扬州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与彰显扬州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同一性。目前大运河沿线其他城市也在通过立法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因此,制定本规章,可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大运河,更好的发挥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效应,提升扬州名城的品质。
【主持人】:好的,谢谢刘主任。那幺接下来,就请刘柏主任介绍一下《办法》的审核过程。
【刘柏】:好的。为了使本规章的制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扬州市政府组建审核小组,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了大运河申遗的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核。
一是进行全面审核。在《草案》送审稿审核过程中,坚持做到不放过每个细节、不遗漏每个问题,确保制度、责任设定合理,有上位法依据支撑;同时,文字、体例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通过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文物局多次会商修改,形成审议草案。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在扬州市政府入口网站、扬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开了徵求意见稿;同时,向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徵求意见函,广泛徵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文物局对大运河扬州段16个遗产点段进行了实地调研。共徵集各类意见和建议241条,主要集中在适用範围、责任人责任、合理利用、行政奖励、罚责等方面,通过全面梳理,共採纳或部分採纳意见148条,未採纳93条。
三是确保程式规範。在整个起草和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式暂行规定》和工作计画,认真把好每个环节,细緻开展各种调研、意见徵求、专家论证等工作,多次向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徵集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主持人】:好的,可以说整个实施方案的审核过程是十分的细緻、严谨,下面请刘主任给我们谈谈《办法》的主要内容。
【刘柏】:《办法》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範围和对象。具体内容包括: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资源,《办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包括:遗产河道和遗产点。
第二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包括: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工作职责明确到相关机构。
第三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修订的依据、主体和程式,规定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保护标準和保护重点,并划定遗产区、缓冲区範围。第十条对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工程建设作了规定。鑒于在遗产区、缓冲区进行工程建设情况比较複杂,因河道管理许可权、文物保护级别的不同,涉及不同审批主体和管理层级,且《办法》重点针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因此《办法》结合相关上位法,作原则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七项禁止性行为。另外,《办法》还从经费保障、专家谘询制度、标识设定、监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分别作了规定,形成了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第四个方面是明确了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从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制。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由文物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进行了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与利用的关係。具体内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人文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也应向公众展示及合理利用。为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充分发挥其文化传播、水利航运、旅游休憩等功能。”鼓励依法通过设立展览馆、建设公园、销售传统特色产品和运河文化纪念品、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线路、客运、货运等,充分发挥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同时,对于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其的发掘、保护和弘扬。
【主持人】:好的,我们这期访谈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刘主任为我们解答了关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相关情况,由于时间关係,本次线上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再见。
【刘柏】:各位网友,再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江苏政府法制网”,关注我们的线上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关于“解读《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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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适应大运河申遗成功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迫切需要。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理应按照《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保护。而且,我市作为大运河申遗牵头城市,又是大运河全线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最多的城市,应当发挥表率示範作用,做好大运河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而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可以将保护措施制度化、长期化。
二是有针对性地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需要。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文化部于2012年制定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4号令),此前我市也针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出台了相关档案。这些规定主要是将大运河作为一条线性活态的遗产进行保护,而对申遗成功以后遗产河道和遗产点的保护规定尚未具体明确。此次制定政府规章,重点是解决对遗产河道和遗产点保护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向性、针对性。
三是提升扬州名城品质的需要。扬州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与彰显扬州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同一性。目前大运河沿线其他城市也在通过立法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因此,制定本规章,可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大运河,更好的发挥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效应,提升扬州名城的品质。
【主持人】:好的,谢谢刘主任。那幺接下来,就请刘柏主任介绍一下《办法》的审核过程。
【刘柏】:好的。为了使本规章的制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扬州市政府组建审核小组,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了大运河申遗的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核。
一是进行全面审核。在《草案》送审稿审核过程中,坚持做到不放过每个细节、不遗漏每个问题,确保制度、责任设定合理,有上位法依据支撑;同时,文字、体例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通过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文物局多次会商修改,形成审议草案。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在扬州市政府入口网站、扬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开了徵求意见稿;同时,向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徵求意见函,广泛徵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文物局对大运河扬州段16个遗产点段进行了实地调研。共徵集各类意见和建议241条,主要集中在适用範围、责任人责任、合理利用、行政奖励、罚责等方面,通过全面梳理,共採纳或部分採纳意见148条,未採纳93条。
三是确保程式规範。在整个起草和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式暂行规定》和工作计画,认真把好每个环节,细緻开展各种调研、意见徵求、专家论证等工作,多次向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徵集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主持人】:好的,可以说整个实施方案的审核过程是十分的细緻、严谨,下面请刘主任给我们谈谈《办法》的主要内容。
【刘柏】:《办法》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範围和对象。具体内容包括: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资源,《办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包括:遗产河道和遗产点。
第二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包括: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工作职责明确到相关机构。
第三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修订的依据、主体和程式,规定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保护标準和保护重点,并划定遗产区、缓冲区範围。第十条对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工程建设作了规定。鑒于在遗产区、缓冲区进行工程建设情况比较複杂,因河道管理许可权、文物保护级别的不同,涉及不同审批主体和管理层级,且《办法》重点针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因此《办法》结合相关上位法,作原则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七项禁止性行为。另外,《办法》还从经费保障、专家谘询制度、标识设定、监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分别作了规定,形成了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第四个方面是明确了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从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制。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由文物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进行了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个方面是明确了保护与利用的关係。具体内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人文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也应向公众展示及合理利用。为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充分发挥其文化传播、水利航运、旅游休憩等功能。”鼓励依法通过设立展览馆、建设公园、销售传统特色产品和运河文化纪念品、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线路、客运、货运等,充分发挥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同时,对于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其的发掘、保护和弘扬。
【主持人】:好的,我们这期访谈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刘主任为我们解答了关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相关情况,由于时间关係,本次线上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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