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7年1月1日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 号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
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是指扬州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
扬州古城範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总面积约18.25平方千米。其中,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围合区域为明清历史城区,总面积约5.09平方千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
第四条 扬州古城保护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明清历史城区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为保护重点。
古城遗址区以历代城市空间结构、地上地下文化遗存为保护重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将扬州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扬州古城的义务,对破坏扬州古城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扬州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为扬州古城保护提供技术、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
(二)审查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
(五)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画;
(六)指导、协调扬州古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检查、督促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有关扬州古城保护的其他职责。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名录;
(二)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画;
(三)开展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五)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与扬州古城保护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组织认定和保护历史建筑;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管理扬州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三)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範围内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範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式报批;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扬州古城直管公房保护、利用的政策、办法;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
(五)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古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六)市公安机关对扬州古城消防安全和交通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园林、档案、工商等主管部门和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协同做好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古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和环境保护、绿化、防灾、基础设施、停车场等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徵求意见,并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后履行批准程式。
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请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製度。
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项下的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古城办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
编制、调整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市古城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档案。
第二十条 市古城办应当每三年对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开放。
市规划、文物、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集相关保护对象的完整信息。
市有关部门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採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徵、艺术特徵、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二十二条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一)城市历史风貌形态和空间结构,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历代城池遗址;
(四)工业遗产;
(五)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樑、古牌坊、古碑刻;
(六)淮海路、国庆路、渡江路、甘泉路、广陵路的行道树;
(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蹟;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蹟。
第二十三条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
(一)战国—六朝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城池遗址;
(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蹟;
(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河道(床)及其桥樑、码头、涵闸、堤坝等设施遗蹟;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五)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
(六)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宫观、驿站、市场、手工业作坊、重要建筑基址、古墓葬等遗存;
(七)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蹟。
第二十四条 在明清历史城区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损害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破坏或者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
(三)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建筑构件;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
(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井、古桥樑、古牌坊、古碑刻,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本条例列举的行道树;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工业遗产;
(七)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誌;
(八)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九)新建建(构)筑物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其他受保护的建(构)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
(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一)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古城遗址区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
(二)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已探明的古代建(构)筑物基址;
(三)破坏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
(四)擅自挖掘、填埋、破坏、污染历史河道(床);
(五)工程建设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式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扬州古城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扬州古城保护需要,设计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準和规範要求的,在维持扬州古城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规划、城乡建设、文物、消防等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八条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内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儘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
(二)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高度、体量、色调等,符合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街巷修缮时保持其原有特徵;
(四)新建和改造房屋、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选址避开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遗蹟;
(二)工程建设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三)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或者重要历史遗蹟的,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代管并负责修缮、保养。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法出租国有历史建筑时,应当在契约中载明保护和修缮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
依法出租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契约中约定保护和修缮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扬州古城内私有产权的传统民居,经批准按照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市人民政府或者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修缮补助的,可以依法约定所有人出售该建筑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 扬州古城街巷道路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複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扬州古城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网和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範有序。
第三十四条 扬州古城範围内设定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扬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
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扬州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範设定。
明清历史城区内鼓励採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範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扬州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準和规範设定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採取补救措施。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单位和商户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第三十六条 体现扬州历史沿革的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採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式申报。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和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通过设立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通过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减免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扬州古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等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合理利用扬州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第四十条 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扬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扬州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组织传统文化、民间艺术、民俗表演;
(三)製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四)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
(六)其他有利于扬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扬州古城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在扬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扬州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範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由文物、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本条例列举的行道树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建设、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负有扬州古城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负责本区域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南宋平山堂城遗址和南门外大街参照扬州古城遗址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要求,现就《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是保护和弘扬扬州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扬州市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扬州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已成为扬州城市的新名片和全市人民的骄傲,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扬州古城保护好、利用好,把扬州的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好、发扬好。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就是要通过立法把我们多年以来保护扬州古城的宝贵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对扬州古城今后的保护和发展进行有效规範和有序推进。
(二)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是完善法律体系、依法保护扬州古城的需要。为了保护扬州古城,扬州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的实际情况,于2010年制定出台了《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72号令)。这一规範性档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扬州古城的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其不具有法律规範的地位,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为了更好地保护扬州古城,就必须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适用範围更广、保护措施更严的地方性法规,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是解决当前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重建设、轻保护,保护管理措施不到位,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一些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二是扬州古城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滞后,忽视对扬州古城的整体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亟待提高;三是扬州古城保护範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原住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四是对于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实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16年度立法工作部署会,对立法计画项目的工作分工、序时进度等做了安排,推动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建设局成立了以办、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画。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全程参与、深度参与、及时参与,相关工作机构全力投入。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2日,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案。经环资城建工委审查,6月28、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开展了意见徵集和调研论证工作。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28次。赴外地学习相关领域立法经验并及时将考察成果转化为立法实践。多次赴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条例制定进展情况,按要求将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预审。10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按照隔次审议的要求,10月25、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并全票通过《条例》。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分七章,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规划与名录、保护内容与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50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扬州古城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通过定义解释和具体範围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扬州古城”的界址,即“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是指扬州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扬州古城範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总面积约18.25平方千米。其中,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围合区域为明清历史城区,总面积约5.09平方千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扬州古城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保护重点。扬州古城保护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尊重历史、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本着既要加强扬州古城的统一保护、又要尊重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不同的历史遗存特点和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条例》在基本原则之后分别明确了明清历史城区、古城遗址区的保护重点,并在具体的保护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区别化、个性化保护的要求。
(二)关于机构与职责
在目前的扬州古城保护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缺少统筹协调。市政府虽然成立了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但由于其性质、地位的局限,难以承担龙头作用。为了适应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现实需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并分项列举了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分项规定了规划、建设、文物、房管、城管等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这些规定,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完善了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体制。
(三)关于规划与名录
《条例》第四章“规划与名录”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扬州古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关係到扬州古城的总体发展和布局。《条例》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时,根据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需要,分别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古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和环境保护、绿化、防灾、基础设施、停车场等规划”。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釐清了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之间的关係,形成了覆盖扬州古城全範围、适应古城保护各项工作需要的规划体系。扬州古城保护名录是扬州古城微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条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製度,并借鉴了外地立法经验,详细规定了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内容、编制、调整、评估程式和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信息採集要求等内容。
(四)关于保护内容与措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的保护内容,通过分项列举囊括了扬州古城内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从项目建设、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消防、户外广告设施、地名保护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扬州古城保护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扬州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五)关于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文物和历史建筑因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因此,《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扬州古城的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从政府层面规定了支持和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所应当採取的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扬州古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等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合理利用扬州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以及具体的鼓励措施;第四十条规定了保护公序良俗、鼓励古城区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以及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扬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分项列举规定了扬州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的有利于扬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此外,为了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係,防止蚕食性、渐进性改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扬州古城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在扬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扬州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範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法律责任与附则
法律责任的设定严格遵循与上位法“不牴触”原则,保证法制统一。目前共有五条,主要包括对违反规划执行、破坏扬州古城保护内容的行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的追责规定。
附则规定共有三条,主要规定扬州古城中涉及範围较小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护职责以及不在扬州古城範围内但与扬州古城相关度较高的南宋平山堂城遗址和南门外大街保护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文本,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已经扬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扬州市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扬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扬州古城範围,古城保护的原则;确定了以市政府、相关区政府为主体,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扬州古城办为主要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具体职责;专章规定古城保护的规划与名录,对规划的编制、批准,保护名录的建立、调整等作了具体规範;对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措施分别进行规定;对古城的文物及文保单位的合理利用作了具体规範;并针对违反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从古城保护的实际出发,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相关报导
日前,《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这也是我市正式获準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首批获得通过的实体性地方法规之一。
扬州古城範围界定更加清晰
古城的範围有哪些?据了解,扬州古城是指扬州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
扬州古城範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总面积约18.25平方千米。其中,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围合区域为明清历史城区,总面积约5.09平方千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
明清历史城区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为保护重点。古城遗址区以历代城市空间结构、地上地下文化遗存为保护重点。
每年的9月26日为古城保护日
为了激发市民以及社会各界对古城保护的重视,设立每年的9月26日为扬州古城保护日。
《条例》规定市政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将扬州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在机构与职责方面,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将建立古城保护名录製度
在古城保护规划上,《条例》从巨观和微观上分别作出规定。巨观上,要求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古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和环境保护、绿化等规划。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微观上则是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製度。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依据条例所确定的相关保护对象。
五条路的行道树也在保护範围之列
《条例》对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以及明清历史城区範围内、古城遗址区範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明确。
据了解,在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上,不仅包括城市历史风貌形态和空间结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历代城池遗址;工业遗产;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樑、古牌坊、古碑刻,还包括淮海路、国庆路、渡江路、甘泉路、广陵路的行道树。另外,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在内。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包括战国—六朝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城池遗址;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蹟;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河道(床)及其桥樑、码头等设施遗蹟等。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风貌
如何做到古城内建设与保护相协调?《条例》规定,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式报相关部门审批。
《条例》对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比如,历史文化街区内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儘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高度、体量、色调等,符合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工程选址避开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遗蹟;工程建设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或重要历史遗蹟的,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古城内私有产权的传统民居,咋办?《条例》规定,经批准按照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政府或所在地的区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扬州古城範围内设定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等设施应与扬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
体现扬州历史沿革的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採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