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 外文名: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
- 属性: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 设立时间:2009年1月
- 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
机构文化
宗旨
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
理念
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
业务範围
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注册证书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谘询服务;
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理事成员
理事长
许嘉璐
理事长—许嘉璐

语言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江苏淮安人,北京师範大学中文系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届、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副理事长 刘 婷
香港上市公司--华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兼执行长。
副理事长 刘长乐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曾国际艾美奖世界电视节主席,“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名誉主席。还担任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副会长、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会长等职。
理 事 (按姓氏拼音排序)
理 事 胡广华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
理 事 米勇生
原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理 事 潘石屹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合创始人。
理 事 浦巍
无锡市政协委员。
理 事 时正新
原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理 事 吴京伟
香港上市公司--华彩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
(执行)理事 肖隆君
原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秘书长。
理 事 张继禹
原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
理 事 钟南山
呼吸病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领军人物。
监事 张吾龙
现任北京师範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体育与运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机构项目简介
1. 大爱清尘公益基金
大爱清尘基金,源自2011年6月15日由着名记者王克勤联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共同发起的“大爱清尘·寻救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是专项救助中国600万尘肺病农民,并致力于推动预防和最终消除尘肺病的公益基金。
2. 爱心衣橱公益基金
“爱心衣橱”以“用爱心呵护孩子冷暖”为使命,为偏远、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定製防风防雨保暖透气的新衣服,并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关注贫困地区儿童的心灵关爱和教育问题。2018年3月16日,爱心衣橱团队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合作设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爱心衣橱公益基金 ”。目前,基金开展的主要项目有心暖新衣、鲲鹏助学、益童计画、传爱等。
3. 关爱抗战老兵公益基金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关爱抗战老兵公益基金,是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与深圳市越众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关爱抗战老兵公益基金致力于抗战老兵助养行动:寻找、关爱倖存抗战老兵,改善老兵的生活及医疗条件,让老兵安度晚年;抗战老兵光明行动:为因眼疾而导致视力模糊的抗战老兵提供检查、治疗手术;“老兵万岁”:为百位百岁抗战老兵祝寿,让他们在百岁生日时感受来自民间的致敬;抗战老兵冬衣行动:为全国5000多名抗战老兵定製抗战老兵羽绒服,将爱与尊重缝製在冬衣中传递给每一位抗战老兵。
4. 幸福列车公益项目
从2010年开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每年暑期举办“幸福列车”公益活动,帮助了贵州、广西、甘肃、安徽、湖南等多个地区的留守儿童到在外务工父母的所在城市与父母团聚,进行游学。并通过系列帮扶改善留守儿童疏于照顾、关爱不够、沟通不足、教育不足等学习及心理问题。
5. 银天使计画
为贫困空巢老人提供日常所需用品与志愿陪伴服务,帮助他们保持乐观健康的生活状态,让空巢不空。银天使主要开展1、温心礼包计画。2、志愿陪伴计画。3、发放老花镜4、为乡村部分空巢老人进行扶贫救助。
6. 罕见病医疗援助工程
罕见病医疗援助工程由病痛挑战基金会联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的首个全国性、面向所有罕见病病种(以国家罕见病目录为标準)的罕见病医疗援助公益项目。
7. 携手中非爱加艾减
爱加艾减公益基金旨在帮助非洲受爱滋和贫困影响的妇女儿童,支持非洲重点国家的爱滋病检测、关怀、母婴阻断治疗以及教育倡导等防艾抗艾相关项目,改善非洲重点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教育条件。同时,带动中国青少年关注爱滋病防控及预防爱滋病母婴传播,参与非洲防艾抗艾公益。
8. 铁血老兵公益基金
铁血老兵公益基金主要服务参战老兵,通过分布在各地的志愿者团队,对老兵进行精神、物质帮扶。
9. 彩虹伙伴公益基金
彩虹伙伴公益基金旨在通过热线、分享会、恳谈会等互助项目以及公益培训项目改善亲子关係、促进家庭和谐。
10. 雪莲之花青少年慈善基金
“雪莲之花”成立于2012年1月,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管理下专注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专项基金,秉承“融合,通透,行动”的理念。
组织章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谘询服务;
(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係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保值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画;
(二)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