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的权利正在受到否定”或“(B)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
简介
第301节(a)适用的情况是,“美国贸易代表(USTR)根据第304节(a)确定,(A)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的权利正在受到否定”或“(B)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i)违反了任何贸易协定的规定,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所享有的利益,或者(b)是不正当的,并且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如果存在这些情况,USTR就应根据总统的具体指令,採取该法授权的行动,以实施美国的权利,或消除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所採取的行动是为了影响该外国的货物或服务,并在价值上相当于美国商业所受限制的水平。
适用範围
第301节(c)授权USTR“中止、撤回或阻止适用贸易协定减让的利益”,或者“在USTR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对该外国的货物徵收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以及对其服务徵收费用或实施限制”。如果该外国的做法不符合普惠制等法定免税标準,则USTR也有权撤回、限制或中止该待遇。此外,美国可以与有关国家签订有约束力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