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代理制度,在美国,凡以专利代理为业的人统称为“开业者”(Practitioner)。具体又分两类:一类是没有律师资格的称之为“专利代理人”,一类是有律师资格的称之为“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需要按照专利局的规定,经过严格的考试和登记,才能取得开业执照。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可自动在专利局登记,取得开业执照。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未经承认为合格的人擅自开业经营专利代理业务,将被判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日本及其他国家一样,可分为面向社会的代理机构和企业内部设定的代理机构。面向社会的代理机构大部分叫专利事务所,一般是以某一个专利代理人的名字命名的。有的专利事务所只有一个专利代理人,其余是辅助人员。有的是几个专利代理人合伙共同组织一个专利事务所,配备多学科的专业人才,代理工作水平和效率都比较高。美国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在委託专利代理人代办专利事务时,须给予授权书,委託专利律师代办专利事务时,须给予委託书,以证明其代理权。美国法典第207条规定:曾任政府官员和雇员的人,不得在同过去职务有关的事件中担任专利代理人或律师。违者处以罚金或监禁。美国专利法还规定,专利代理人可作有关专利申请事务的代理,但不能作诉讼代理。专利律师则可以作诉讼代理。美国律师收费很高,他们大都是对专利局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物。在发生侵权等专利纠纷时,一般要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了作为诉讼代理,律师要与专利代理人充分合作。美国对专利代理人(包括专利律师)的监督管理很严格。美国大型企业和研究机构内部,一般都设有专利部或相应的专利服务机构。例如,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设有23个专利部的分支机构,拥有250多名工作人员。在美国企业内部工作的专利代理人是企业的雇员,受企业监督管理,不需要统一的考核和登记。他们的任务是发现本企业内的有价值的发明,进行充分的开发和评价,取得适当的专利保护,注视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趋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