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间相互谅解和合作条约是由巴拿马,美国在1955年01月25日,于巴拿马城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政治
- 签订日期:1955年01月25日
- 条约种类:条约
- 签订地点:巴拿马城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巴拿马共和国总统,愿意缔结条约,以进一步表明两国间的相互谅解和合作,并加强各自人民间的谅解和友谊关係,为此目的,各指派全权代表如下: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述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并承认,除相互同意外,不得修改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或本条约的规定,同意下列各条:第一条
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后应该交付的第一次年金开始,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关于开凿一条通航运河的专约第十四条经1936年3月2日签订的友好和合作的一般性条约第七条予以修正,交付款项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和巴拿马条约委员会委员间1936年3月2日互换照会中所包含的协定的规定,应为193万巴波亚。只须这样交付的数额等于上述193万巴波亚,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任何一次交付得用任何货币或通货来履行其义务。
自根据本条约作首次交付之日起,本条规定应代替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七条的规定。
儘管有本条的规定,缔约各国仍承认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改变年金的数额。第二条
(1)儘管有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1903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专约第十条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仍同意:巴拿马共和国得根据本条(2)款和(3)款的规定,对于运河、铁路或辅助工程方面所雇用的一切人员的收入(包括从运河区内来源的收入),不论是否在运河地区内居住,徵收捐税。但下列人员除外:
(甲)美利坚合众国武装部队成员,
(乙)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包括具有双重国籍者,以及
(丙)在运河地区居住而非巴拿马共和国公民的其他个人。
(2)双方谅解,根据本条第(1)款所徵税收应在不歧视的基础上行之,并且在任何场合均不得更高于或更繁重于对巴拿马共和国公民的收入一般适用的税收。
(3)巴拿马共和国同意,对于向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成员或公民,或向居住在巴拿马管辖下的领土内的上述成员或公民的合法受益人所支付的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养老金、年金、救济金或其他类似的款项,或与运河、铁路或其他辅助工程的服务有关或附带着而发生的伤亡的赔偿费,概不徵税。
本条的规定应在本条约生效的次年一月一日或在该日以后开始的税收年度实施。第三条
根据本条后列各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同意:巴拿马共和国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五条的规定,为了利用一条横贯巴国在加勒比海到太平洋间的领土的运河或铁路来建筑、保养、运用交通体系而给予合众国的永久专利权,关于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利用铁路来建筑、保养和运用横贯地峡的交通体系部分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除。
根据本条后列各款的规定,合众国并同意:合众国由于给予巴拿马铁路公司的租让契约而取得的横贯巴拿马地峡的筑路专有权,关于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筑路的权利部分,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除。
鑒于两国切身利益,在有效地保护运河缔约双方并同意:此项废除必须服从以下的谅解:即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领土内的以铁路或公路为两洋之间的交通体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由第三国或由其公民进行投资、建筑、保养或运用;除非缔约双方认为此项投资、建筑、保养或运用不致影响运河的安全。
缔约双方还同意:本条所规定的废除绝不影响目前在运河区及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的巴拿马铁路的保养和运用。第四条
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七条(2)款关于在巴拿马城和科朗城卫生法令的颁布、遵守以及实施的条款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全部予以废除。第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同意: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代理机构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领土内所拥有的某些土地和设施的全部权利、产权和利益,当合众国决定认为不再为巴拿马运河或其辅助工程的运用、保养、卫生或保护或者合众国在巴拿马共和国的其他认可的目的所必需时,均应免费让给巴拿马共和国。前句所述的土地和设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作出的有关决定在与本条约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2)项内予以指明和规定。美利坚合众国还同意: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应将在帕伊蒂亚地区的土地和各项措施的全部权利、产权和利益,免费转让给巴拿马共和国;而且在上述转让的同时,美利坚合众国应放弃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而取得的,在该地区内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职权。巴拿马共和国同意使合众国政府免于由于帕伊蒂亚地区的转让给巴拿马共和国而可能引起的任何一切要求。第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五条应以如下规定予以代替:
“双方同意,科朗城(包括1914年疆界专约第六条所述的科朗港以及同科朗海岸相毗连的其他水域)同运河地区之间的永久性疆界线应划分如下:
从未标划的一点“E”起,该点位于科朗走廊的东北边界上(在科朗的尽处),根据运河地区三角测量制度中有关巴拿马-科朗的资料,其测量位置是:北纬9°21′行0.00英尺(0.000米),西经79°54′行356.09英尺(108.536米)。
然后由上述起点出发用界石和界线划定如下:
正东行2662.83英尺(811.632米),沿北纬9°21′行0.00英尺(0.000米)到福尔克斯河中未标划的一点,位于西经79°53′行3700.00英尺(1127.762米)处的一点,称“F”;
东北成36°36′30〃行2616.00英尺(797.358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G”;
西北成22°41′30〃行1192.00英尺(363.322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H”;
西北成56°49′00〃行777.00英尺(236.830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I”;
西北成29°51′00〃行2793.00英尺(851.308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J”;
西北成50°56′00〃行3292.00英尺(1003.404米),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K”;
西南成56°06′11〃行4258.85英尺(1298.100米),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L”,该点位于科朗港北部边界上。
然后,自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六条所述的科朗港的边界至“D”号界石部分划定如下:
西北成78°30′30〃行2104.73英尺(641.523米),直达托罗点的灯塔,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M”,该点位于同巴拿马运河中线成直角的330米(或1082.67英尺)处;
西南成00°14′50〃行3074.46英尺(937.097米),取离巴拿马运河中线以东330英尺(或1082.67米)并与该中线相平行的一线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N”;
东南成78°30′30〃行3952.97英尺(1204.868米),到达混凝土製界石“D”,该界石位于里蒙湾东部海岸。
然后,自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五条所述的科朗城同运河地区间的界线起到“B”号界石部分划分如下:
东南成78°30′30〃越过铜塞铺道的第28和第27号界石行258.65英尺(78.837米),到界石“D”,该界石是混凝土製成,它们之间的距离是:159.96英尺(48.756米),28.26英尺(8.614米)以及70.43英尺(21.467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
东北成74°17′35〃沿第七号街的中线越过铜塞铺道的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四以及第二十三号界石行533.60英尺(160.642米)到“C”,该点是位于波利伐大道的中线处钟台的未标划的一点,它们之间的距离是:95.16英尺(29.005米)、91.02英尺(27.743米)、166.71英尺(50.813米)、158.66英尺(48.360米)以及22.05英尺(6.721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
东南成15°58′00〃沿波利伐大道的中线,越过铜塞铺道的第二十二、二十一、二十以及第十九号界石,到铜塞铺道的“B”号界石,它们之间的距离是:14.35英尺(4.374米)、143.13英尺(43.626米)、238.77英尺(72.777米)、326.177英尺(99.600米)以及242.57英尺(73.935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B”号界石是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之间1950年5月24日在巴拿马签订的有关科朗走廊和某些通越运河地区的其他走廊的专约第一条内所述的起点。)
然后,顺着科朗城同运河地区之间的界线起到上述走廊专约第一条内所述“A”号界石部分划分如下:
东南成15°57′40〃沿波利伐大道的中线行117.10英尺(35.692米)到铜塞铺道的“A-8”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同向西突出的第十四号街的中线交叉之处,即位于北纬9°21′行1356.18英尺(413.364米)和西经79°54′行1862.57英尺(567.712米);
东北成73°59′35〃沿第十四号街的中线到铜塞铺道的“A-7”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同通往北部的疆界街西部边石线的交叉处,即位于北纬9°21′行1403.64英尺(427.830米),西经79°54′行1691.12英尺(517.283米);
沿疆界街西部边石线及其延长线南行到铜塞铺道的“A-4”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两条弧线的交叉处,即位于北纬9°21′行833.47英尺(250.042米),西经79°54′行980.94英尺(298.991米),〔最后提及的路线越过左方半径为40.8英尺(12.436米)的弧线,越过上述弧线位于“A-6”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上述“A-6”点位于北纬9°21′行1306.23英尺(398.140米),西经79°54′行1669.37英尺(508.825米),并且越过右方半径为1522英尺(463.907米)的弧线位于“A-5”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上述“A-5”点位于北纬9°21′行958.14英尺(292.042米),西经79°54′行1105.89英尺(337.076米)〕;
然后越过左方半径为262.2英尺(79.919米)的弧线位于“A-3”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769.07英尺(234.413米),西经79°54′行955.43英尺(291.216米);越过右方半径为320.0英尺(97.536米)的弧线位于“A-2”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673.38英尺(205.247米),西经79°54′行836.40英尺(254.935米);并且越过半径为2571.5英尺(783.795米)的弧线位于“A-1”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302.15英尺(92.096米),西经79°54′行680.96英尺(207.557米)到“A”号界石,该号界石系一个11/2英寸的铜塞,位于老防波堤处,即北纬9°21′行45.60英尺(13.899米),西经79°54′行487.65英尺(148.636米);
西南成21°34′50〃行29.19英尺(8.897米),到一点称“#1”;
沿左方半径为2596.48英尺(791.409米)的弧线东南行23.26英尺(7.090米)〔其弦线成东南37°28′20〃行23.26英尺(7.090米),到未标划的一点称“#2”,该点位于科朗走廊西南疆界的北纬9°21′行0.000英尺(0.000米)处〕。
上述路线的方向以子午线为準。
上述疆界见巴拿马运河公司第6117-22号“科朗城和运河地区间疆界线”图,比例尺:1英寸等于600英尺,运河区政府于1954年12月23日备制,该图为本条约的附属档案,并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八条,经美利坚合众国和马拿马共和国于1950年5月24日签订的关于科朗走廊及某些通越运河区的其他走廊的专约的第八条修改,现因将科朗走廊位于北纬9°21′的部分由科朗或西部尽处划出而併入上述科朗城疆界以内,因此上述条文应予修正。
本条自美利坚合众国完成从科朗城的新克里斯托巴尔,科朗海滩,以及德来塞浦士区等部分撤退之时起生效,为领事馆的用途而保留的地段不在撤退之列,但本条规定决不能在互换本条约的批准书和前款提及的1950年5月24日签订的专约的批准书之前发生效力。第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之间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七条(2)款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全部予以废止。
根据两国1914年疆界专约第七条(2)款的规定,在曼萨尼约岛南岸的小湾所建筑的码头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成为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的财产。第八条
(1)巴拿马共和国专为演习和军事训练之用,将保留地图第SGN-7-54号和第SGN-8-54号(所注日期均为1954年11月17日),及作为本条约附属档案的巴拿马共和国土地丈量委员会所作的附加说明内所划的地区。巴拿马共和国并将允许美利坚合众国为了指明的目的,免费并毫无负担地专用上述地区,为期15年,如双方政府今后同意,还可予以延长。这种认可包括自由出入上述地区并在该地区之内和在其上面移动。这种利用将不影响巴拿马共和国的主权,或影响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上述地区的实施。
(2)合众国武装部队、其有关人员和实际上同他们一起居住的家属,以及以公务资格服务于或随着合众国武装部队的合众国国民和实际上同他们一起居住的家属成员,应免缴巴拿马共和国或任何它的政治分区在上述区域内徵收一切税捐。
(3)在本条所规定的时期终了以前,及在以后的适当时期,合众国应有权无限止和无限制地将由合众国或以合众国的名义运入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或在该地区内建造或竖立起来的全部建筑物、设备、便利、装备以及供应,从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迁移,或者另作处理。巴拿马共和国将无需对合众国为并未依此规定迁移或另作处理的任何建筑物、设备、便利、装备以及供应予以赔偿。
(4)合众国并无义务在本条终止时将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或在该地区内的便利和设备恢复其原状,但在归还码头片地时至少应保持本条生效时所具的良好状况。
(5)本条的规定决不终止或修改有关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的附带照会所建立的在巴拿马共和国内,但不在本条约规定的上述训练和演习区域内举行军事演习的规定。第九条
巴拿马共和国兹放弃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十九条免付任何费用,利用运河区内的铁路载运巴拿马共和国的公务人员或从事于维持运河区以外地方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以及他们的行李、军火和供应品的权利。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巴拿马铁路终止,并由合众国建造或建成一条贯穿完全在运河区内地峡而首先用于巴拿马运河和运河区的经营、维持、民事管理、卫生以及养护方面的战略公路时,并且儘管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六条有相反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对于公共汽车或货车,不在专门从事服务于或者载运供应品、设备、便利或运河地区的居民的时候,使用上述公路位于希望山,运河区,与上述公路同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于1936年3月2日签订的贯穿地峡公路专约内所述贯穿地峡公路的运河区一段的交叉处之间的部分,仍得自行斟酌加以禁止或限制。第十一条
巴拿马共和国同意,儘管有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得向在合众国保护下留在运河区的第三友好国家的军事人员,予以从随军小店购买个人使用的小件物品和职业上使用的必需品的特权。第十二条
美利坚合众国同意自1956年12月31日起实行,对于向运河地区军粮处和其他的售卖铺进行购买的特权以及向运河区输入的特权,凡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一切人不得享受,但合众国武装部队的成员,和属于被允许居住于运河区而实际上并未在该区居住的人,不在此限。然而,双方谅解,应该在适当的控制下,準许美利坚合众国机构的人员在他们的工作地点邻近地方购买小件物品,例如:饭餐、糖果、口香糖、烟以及类似物品。
美利坚合众国还同意,儘管有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四条(1)款的规定,自1956年12月31日起实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对于指定或寄运给下列人等的货物,仍得徵收入口税和其他费用,即上述条约第三条(2)节(甲)类所包括的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人,他们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居住或逗留而在执行其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机构的职务,即令此项货物是为了他们个人使用而利益。第十三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在华盛顿互换。本条约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籤字并盖印以资证明。本条约一式两份,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样有效。
1955年1月25日订于巴拿马城。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述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并承认,除相互同意外,不得修改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或本条约的规定,同意下列各条:第一条
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后应该交付的第一次年金开始,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关于开凿一条通航运河的专约第十四条经1936年3月2日签订的友好和合作的一般性条约第七条予以修正,交付款项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和巴拿马条约委员会委员间1936年3月2日互换照会中所包含的协定的规定,应为193万巴波亚。只须这样交付的数额等于上述193万巴波亚,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任何一次交付得用任何货币或通货来履行其义务。
自根据本条约作首次交付之日起,本条规定应代替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七条的规定。
儘管有本条的规定,缔约各国仍承认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改变年金的数额。第二条
(1)儘管有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1903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专约第十条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仍同意:巴拿马共和国得根据本条(2)款和(3)款的规定,对于运河、铁路或辅助工程方面所雇用的一切人员的收入(包括从运河区内来源的收入),不论是否在运河地区内居住,徵收捐税。但下列人员除外:
(甲)美利坚合众国武装部队成员,
(乙)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包括具有双重国籍者,以及
(丙)在运河地区居住而非巴拿马共和国公民的其他个人。
(2)双方谅解,根据本条第(1)款所徵税收应在不歧视的基础上行之,并且在任何场合均不得更高于或更繁重于对巴拿马共和国公民的收入一般适用的税收。
(3)巴拿马共和国同意,对于向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成员或公民,或向居住在巴拿马管辖下的领土内的上述成员或公民的合法受益人所支付的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养老金、年金、救济金或其他类似的款项,或与运河、铁路或其他辅助工程的服务有关或附带着而发生的伤亡的赔偿费,概不徵税。
本条的规定应在本条约生效的次年一月一日或在该日以后开始的税收年度实施。第三条
根据本条后列各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同意:巴拿马共和国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五条的规定,为了利用一条横贯巴国在加勒比海到太平洋间的领土的运河或铁路来建筑、保养、运用交通体系而给予合众国的永久专利权,关于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利用铁路来建筑、保养和运用横贯地峡的交通体系部分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除。
根据本条后列各款的规定,合众国并同意:合众国由于给予巴拿马铁路公司的租让契约而取得的横贯巴拿马地峡的筑路专有权,关于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筑路的权利部分,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除。
鑒于两国切身利益,在有效地保护运河缔约双方并同意:此项废除必须服从以下的谅解:即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领土内的以铁路或公路为两洋之间的交通体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由第三国或由其公民进行投资、建筑、保养或运用;除非缔约双方认为此项投资、建筑、保养或运用不致影响运河的安全。
缔约双方还同意:本条所规定的废除绝不影响目前在运河区及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的巴拿马铁路的保养和运用。第四条
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七条(2)款关于在巴拿马城和科朗城卫生法令的颁布、遵守以及实施的条款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全部予以废除。第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同意: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代理机构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领土内所拥有的某些土地和设施的全部权利、产权和利益,当合众国决定认为不再为巴拿马运河或其辅助工程的运用、保养、卫生或保护或者合众国在巴拿马共和国的其他认可的目的所必需时,均应免费让给巴拿马共和国。前句所述的土地和设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作出的有关决定在与本条约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2)项内予以指明和规定。美利坚合众国还同意:在须经国会制定法律的限制下,应将在帕伊蒂亚地区的土地和各项措施的全部权利、产权和利益,免费转让给巴拿马共和国;而且在上述转让的同时,美利坚合众国应放弃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而取得的,在该地区内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职权。巴拿马共和国同意使合众国政府免于由于帕伊蒂亚地区的转让给巴拿马共和国而可能引起的任何一切要求。第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五条应以如下规定予以代替:
“双方同意,科朗城(包括1914年疆界专约第六条所述的科朗港以及同科朗海岸相毗连的其他水域)同运河地区之间的永久性疆界线应划分如下:
从未标划的一点“E”起,该点位于科朗走廊的东北边界上(在科朗的尽处),根据运河地区三角测量制度中有关巴拿马-科朗的资料,其测量位置是:北纬9°21′行0.00英尺(0.000米),西经79°54′行356.09英尺(108.536米)。
然后由上述起点出发用界石和界线划定如下:
正东行2662.83英尺(811.632米),沿北纬9°21′行0.00英尺(0.000米)到福尔克斯河中未标划的一点,位于西经79°53′行3700.00英尺(1127.762米)处的一点,称“F”;
东北成36°36′30〃行2616.00英尺(797.358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G”;
西北成22°41′30〃行1192.00英尺(363.322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H”;
西北成56°49′00〃行777.00英尺(236.830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I”;
西北成29°51′00〃行2793.00英尺(851.308米),到曼萨尼约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J”;
西北成50°56′00〃行3292.00英尺(1003.404米),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K”;
西南成56°06′11〃行4258.85英尺(1298.100米),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L”,该点位于科朗港北部边界上。
然后,自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六条所述的科朗港的边界至“D”号界石部分划定如下:
西北成78°30′30〃行2104.73英尺(641.523米),直达托罗点的灯塔,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M”,该点位于同巴拿马运河中线成直角的330米(或1082.67英尺)处;
西南成00°14′50〃行3074.46英尺(937.097米),取离巴拿马运河中线以东330英尺(或1082.67米)并与该中线相平行的一线到里蒙湾中未标划的一点,称“N”;
东南成78°30′30〃行3952.97英尺(1204.868米),到达混凝土製界石“D”,该界石位于里蒙湾东部海岸。
然后,自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五条所述的科朗城同运河地区间的界线起到“B”号界石部分划分如下:
东南成78°30′30〃越过铜塞铺道的第28和第27号界石行258.65英尺(78.837米),到界石“D”,该界石是混凝土製成,它们之间的距离是:159.96英尺(48.756米),28.26英尺(8.614米)以及70.43英尺(21.467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
东北成74°17′35〃沿第七号街的中线越过铜塞铺道的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四以及第二十三号界石行533.60英尺(160.642米)到“C”,该点是位于波利伐大道的中线处钟台的未标划的一点,它们之间的距离是:95.16英尺(29.005米)、91.02英尺(27.743米)、166.71英尺(50.813米)、158.66英尺(48.360米)以及22.05英尺(6.721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
东南成15°58′00〃沿波利伐大道的中线,越过铜塞铺道的第二十二、二十一、二十以及第十九号界石,到铜塞铺道的“B”号界石,它们之间的距离是:14.35英尺(4.374米)、143.13英尺(43.626米)、238.77英尺(72.777米)、326.177英尺(99.600米)以及242.57英尺(73.935米),从此线起点连续下去。(“B”号界石是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之间1950年5月24日在巴拿马签订的有关科朗走廊和某些通越运河地区的其他走廊的专约第一条内所述的起点。)
然后,顺着科朗城同运河地区之间的界线起到上述走廊专约第一条内所述“A”号界石部分划分如下:
东南成15°57′40〃沿波利伐大道的中线行117.10英尺(35.692米)到铜塞铺道的“A-8”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同向西突出的第十四号街的中线交叉之处,即位于北纬9°21′行1356.18英尺(413.364米)和西经79°54′行1862.57英尺(567.712米);
东北成73°59′35〃沿第十四号街的中线到铜塞铺道的“A-7”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同通往北部的疆界街西部边石线的交叉处,即位于北纬9°21′行1403.64英尺(427.830米),西经79°54′行1691.12英尺(517.283米);
沿疆界街西部边石线及其延长线南行到铜塞铺道的“A-4”号界石,该号界石位于两条弧线的交叉处,即位于北纬9°21′行833.47英尺(250.042米),西经79°54′行980.94英尺(298.991米),〔最后提及的路线越过左方半径为40.8英尺(12.436米)的弧线,越过上述弧线位于“A-6”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上述“A-6”点位于北纬9°21′行1306.23英尺(398.140米),西经79°54′行1669.37英尺(508.825米),并且越过右方半径为1522英尺(463.907米)的弧线位于“A-5”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上述“A-5”点位于北纬9°21′行958.14英尺(292.042米),西经79°54′行1105.89英尺(337.076米)〕;
然后越过左方半径为262.2英尺(79.919米)的弧线位于“A-3”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769.07英尺(234.413米),西经79°54′行955.43英尺(291.216米);越过右方半径为320.0英尺(97.536米)的弧线位于“A-2”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673.38英尺(205.247米),西经79°54′行836.40英尺(254.935米);并且越过半径为2571.5英尺(783.795米)的弧线位于“A-1”点的切线的交叉部分,即位于北纬9°21′行302.15英尺(92.096米),西经79°54′行680.96英尺(207.557米)到“A”号界石,该号界石系一个11/2英寸的铜塞,位于老防波堤处,即北纬9°21′行45.60英尺(13.899米),西经79°54′行487.65英尺(148.636米);
西南成21°34′50〃行29.19英尺(8.897米),到一点称“#1”;
沿左方半径为2596.48英尺(791.409米)的弧线东南行23.26英尺(7.090米)〔其弦线成东南37°28′20〃行23.26英尺(7.090米),到未标划的一点称“#2”,该点位于科朗走廊西南疆界的北纬9°21′行0.000英尺(0.000米)处〕。
上述路线的方向以子午线为準。
上述疆界见巴拿马运河公司第6117-22号“科朗城和运河地区间疆界线”图,比例尺:1英寸等于600英尺,运河区政府于1954年12月23日备制,该图为本条约的附属档案,并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八条,经美利坚合众国和马拿马共和国于1950年5月24日签订的关于科朗走廊及某些通越运河区的其他走廊的专约的第八条修改,现因将科朗走廊位于北纬9°21′的部分由科朗或西部尽处划出而併入上述科朗城疆界以内,因此上述条文应予修正。
本条自美利坚合众国完成从科朗城的新克里斯托巴尔,科朗海滩,以及德来塞浦士区等部分撤退之时起生效,为领事馆的用途而保留的地段不在撤退之列,但本条规定决不能在互换本条约的批准书和前款提及的1950年5月24日签订的专约的批准书之前发生效力。第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之间1914年9月2日签订的疆界专约第七条(2)款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全部予以废止。
根据两国1914年疆界专约第七条(2)款的规定,在曼萨尼约岛南岸的小湾所建筑的码头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成为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的财产。第八条
(1)巴拿马共和国专为演习和军事训练之用,将保留地图第SGN-7-54号和第SGN-8-54号(所注日期均为1954年11月17日),及作为本条约附属档案的巴拿马共和国土地丈量委员会所作的附加说明内所划的地区。巴拿马共和国并将允许美利坚合众国为了指明的目的,免费并毫无负担地专用上述地区,为期15年,如双方政府今后同意,还可予以延长。这种认可包括自由出入上述地区并在该地区之内和在其上面移动。这种利用将不影响巴拿马共和国的主权,或影响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上述地区的实施。
(2)合众国武装部队、其有关人员和实际上同他们一起居住的家属,以及以公务资格服务于或随着合众国武装部队的合众国国民和实际上同他们一起居住的家属成员,应免缴巴拿马共和国或任何它的政治分区在上述区域内徵收一切税捐。
(3)在本条所规定的时期终了以前,及在以后的适当时期,合众国应有权无限止和无限制地将由合众国或以合众国的名义运入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或在该地区内建造或竖立起来的全部建筑物、设备、便利、装备以及供应,从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迁移,或者另作处理。巴拿马共和国将无需对合众国为并未依此规定迁移或另作处理的任何建筑物、设备、便利、装备以及供应予以赔偿。
(4)合众国并无义务在本条终止时将上述训练和演习地区或在该地区内的便利和设备恢复其原状,但在归还码头片地时至少应保持本条生效时所具的良好状况。
(5)本条的规定决不终止或修改有关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的附带照会所建立的在巴拿马共和国内,但不在本条约规定的上述训练和演习区域内举行军事演习的规定。第九条
巴拿马共和国兹放弃根据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十九条免付任何费用,利用运河区内的铁路载运巴拿马共和国的公务人员或从事于维持运河区以外地方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以及他们的行李、军火和供应品的权利。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巴拿马铁路终止,并由合众国建造或建成一条贯穿完全在运河区内地峡而首先用于巴拿马运河和运河区的经营、维持、民事管理、卫生以及养护方面的战略公路时,并且儘管190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专约第六条有相反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对于公共汽车或货车,不在专门从事服务于或者载运供应品、设备、便利或运河地区的居民的时候,使用上述公路位于希望山,运河区,与上述公路同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于1936年3月2日签订的贯穿地峡公路专约内所述贯穿地峡公路的运河区一段的交叉处之间的部分,仍得自行斟酌加以禁止或限制。第十一条
巴拿马共和国同意,儘管有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得向在合众国保护下留在运河区的第三友好国家的军事人员,予以从随军小店购买个人使用的小件物品和职业上使用的必需品的特权。第十二条
美利坚合众国同意自1956年12月31日起实行,对于向运河地区军粮处和其他的售卖铺进行购买的特权以及向运河区输入的特权,凡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一切人不得享受,但合众国武装部队的成员,和属于被允许居住于运河区而实际上并未在该区居住的人,不在此限。然而,双方谅解,应该在适当的控制下,準许美利坚合众国机构的人员在他们的工作地点邻近地方购买小件物品,例如:饭餐、糖果、口香糖、烟以及类似物品。
美利坚合众国还同意,儘管有1936年3月2日签订的一般性条约第四条(1)款的规定,自1956年12月31日起实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对于指定或寄运给下列人等的货物,仍得徵收入口税和其他费用,即上述条约第三条(2)节(甲)类所包括的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人,他们在巴拿马共和国管辖下的领土内居住或逗留而在执行其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机构的职务,即令此项货物是为了他们个人使用而利益。第十三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在华盛顿互换。本条约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籤字并盖印以资证明。本条约一式两份,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样有效。
1955年1月25日订于巴拿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