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遗产税制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徵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徵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徵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总遗产税制
- 主体: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
- 目的: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 对象:财产所有人
税源
国民Economy经济的持续增长,各种Economy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着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们国家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近年来我们国家的股票、债券市场Marketing、无形资产市场Marketing都快速发展,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金融Financial资Financing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Financial资Financing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长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Financial资Financing产为最低的12倍。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徵遗产税的税源基础。
表1
名称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万
额(亿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
1991 9107 708.6 1700.6 926.55
1992 11545.4 784 2026.6 1456.01
1993 14762.39 921.6 2577.4 2943.39
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
1995 29962.25 1577.7 4283 3344.81
1996 38520.84 1926.1 4838.9 3666.82
1997 46279.8 2090.1 5160.3 5233.72
1998 53407.5 2162 5425.1 7792.6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
环境
(1)社会环境方面。首先,由于我们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法律的宣传、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收观念初步确立,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其次,我们国家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程式和行为更加规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征管水平显着提高。
(2)法律政策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徵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纳税人应税财产确定及继承人的具体规定还有待完善,但这只是时间问题。中共十五大报告、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九五”计画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等都说明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