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定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定、垂直协定、纵向限制、纵向协定,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係但是有买卖关係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定。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纵向垄断协定
- 行为主体:相互对立的竞争方
- 向垄断协定:具有一致对外性
- 典型的纵向:独家销售协定
基本信息
作为垄断协定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协定与垄断协定的另一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定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徵。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定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定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係。更确切地说,这纵向垄断协定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定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定,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定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般来说,横向垄断协定具有一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纵向垄断协定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係,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定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契约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定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定的方式,如协定、决定和其它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
其他信息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定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定 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定
(2)独家销售协定
(3)独家购买协定
(4)选择性销售协定
(5)特许权协定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