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绵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该《规定》共8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 通过机关:绵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时间:2014年10月28日
- 施行时间:2014年10月28日
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28日,绵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规定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2014年10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10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範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具体事由,并将请假情况告知办公室秘书处。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四、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出国、出访的;
(三)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休公休假的;
五、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如需请假,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通报制度。常委会办公室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及时报送会议主持人,并在常委会公报中通报。每年年底,主任会议要将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给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一半以上,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具体事由,并将请假情况告知办公室秘书处。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四、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出国、出访的;
(三)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休公休假的;
五、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如需请假,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通报制度。常委会办公室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及时报送会议主持人,并在常委会公报中通报。每年年底,主任会议要将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给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一半以上,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