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大成基金髮行的一个指数型的基金理财产品
基本介绍
- 基金简称:中证500沪市ETF
- 基金类型:指数型
- 基金状态:正常
- 基金公司:大成基金
- 基金管理费:0.50%
- 首募规模:5.41亿
- 託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码:510440
- 成立日期:20120824
- 基金託管费:0.10%
投资目标
紧密跟蹤标的指数,追求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回报。
投资範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含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範围。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含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範围。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採取完全複製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蹤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蹤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蹤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蹤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超过了上述範围,基金管理人应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蹤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蹤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蹤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蹤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超过了上述範围,基金管理人应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