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个指数型的基金理财产品
基本介绍
- 基金简称: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ETF
- 基金类型:指数型
- 基金状态:正常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费:0.50%
- 首募规模:6.57亿
- 託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码:510160
- 成立日期:20100827
- 基金託管费:0.10%
投资目标
紧密跟蹤标的指数,追求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最小化。
投资範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採用完全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準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蹤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蹤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沖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採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契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蹤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蹤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沖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採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契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
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