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 外文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 成立时间:1993年4月
- 组织性质: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组织概况
注册信息
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登记证号:00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13633W
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
状态 :正常
发展历史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曲格平教授获得了联合国环境大奖和十万美元奖金。获奖后,曲格平教授建议,以这笔奖金为基础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讚誉和支持。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了。
曲格平教授成为第一个捐款者并出任理事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先生、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先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蒋正华先生出任基金会的名誉理事长,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基金会的特别顾问。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内外着名人士、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者组成。
成立意义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的原则广泛筹集资全。并将之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和项目,促进中外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台作,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事业。人人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优美的环境又需要大家来关心和爱护。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衷心希望与国内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友好联繫,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标誌说明
生生不息、循环往复、外延广阔
外围让标誌和环境融为一体,更加体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外延广阔。似云似雾,增加空气的流动,永恆而具有动感。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灵感源于中国古代的太极图腾。具有深厚的民族特徵,又具有现代特点。环环相扣的内形,体现了基金会的环保特点。
团结凝聚在中央的五星,象徵中国,也象徵基金会的核心领导。
此标誌为4对称标誌,便于识别和複製,符合大型国际单位的形象设计。
英文简称与中文标準字组合格线图
英文简称与中文标準字组合格线图作为企业形象标誌的构成要素之一,除特殊规定之外,一般与标誌图形组合在一起使用,在企业对内、对外传达及办公、销售、宣传事务等过程中套用,不可使用非标準字型。 经由本製图法得以了解英文简称与中文组合整体造型比例、文字结构、笔划粗细、空间距离等项目关係、并设定了一个单位为b,便于以后的放大套用。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标誌与中文全称标準字组合(居中式)
标誌与中文全程标準字居中式组合,应保持组合正确的空间尺寸比例关係和正确的色彩使用规範,以确保建立社会公众一致的视觉形象,在套用设计项目中均需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误用,避免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捐献来源
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曲格平局长获得联合国世川国际环境奖。曲格平局长认为“获奖不仅是我个人的荣誉,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展的肯定和表彰,因此,荣誉属于祖国,属于人民。”他把获得的10万美元奖金捐献出来,作为启动资金;1993年4月27日成立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原国务院李鹏总理及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王玉庆等领导同志向基金会捐献。社会各界包括各级环保部门、兄弟单位、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国内一些企业、团体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对基金会给予热情支持和切实的扶持。十年来共得到980个单位和个人的捐献, 其中特别是香港壳牌集团、日本三菱商社、江苏板神集团、广东番禺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美国国家环保局、日本环境事业团、日本北九州技术协力协会、日本东西方文化交流中心、北京天元金桥文化发展公司、大连东芝电视有限公司、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北京二元协同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东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恰恰食品有限公司、惠洲德塞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康德利食品公司等17个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基金会运用这些捐赠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启动和资助一些具有示範意义的环境保护项目,开展了国内外社会性的环境保护领域的表彰和奖励。初步发挥了社会团体连线政府与公众,国内与国外的桥樑和纽带作用,推动和促进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机构人员
组织机构
理事长 | 曲格平 |
副理事长 | 汪纪戎谢企华王涛 |
名誉理事长 | 万里成思危蒋正华 |
名誉副理事长 | 林宗棠刘恕巴忠倓 |
理事成员
第四届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蒋正华、曲格平
名誉副理事长:巴忠倓、王玉庆、谢企华
郎朗公益宣传海报

名誉理事:王树义、王保全、吕淑萍、李来来、陆 川、陈吉宁、季昆森、赵展岳、张释之(女)、胡保林、霍震宇
理 事 长:傅雯娟
副理事长:李伟、郭瑞林
秘 书 长:李伟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先后顺序排序):
马千里(女)、马剑飞、王齐(女)、王建跃、白煜章、朱京海、余放(女)、李伟、杜少中、汪劲、郑胜涛、骆建华、徐春妮(女)、贾西津(女)、郭瑞林、傅雯娟(女)、彭近新、翟青、阚宝光
监事:王 卫(女)、易维佳(女)
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长:曲格平
名誉理事长:万里 成思危 蒋正华
副理事长:汪纪戎 谢企华 王涛
秘书长: 李伟
理事:
季昆森(安徽省人大副主任)
胡静林(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
胡保林(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主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助理)
周建(国家环保部副部长)
骆建华(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任)
吕淑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李来来(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所所长)
马剑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秘书长)
柳传志(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郑胜涛
陈吉宁(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主任、博导)
王树义
陆川
霍震宇
赵展岳
监事名单(2人)
王卫(国家环保总局计画财务司预算处处长)
易维佳(中维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主任)
协会活动
生态长城行动
生态长城行动是一项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通过动员海内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树立只有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才能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促进全球生态平衡做贡献。

目标
在我国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扶持农村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以沙棘等为主的灌木、草、乔木相结合的植被基地,用绿色长城这道生态屏障阻挡沙化向东蔓延,保护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成果,带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已实施项目点
(1)河北丰宁沙棘基地
该项目通过在位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地区的河北省丰宁县种植沙棘生态林,以达到治理土地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和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目的。
(2)甘肃省景泰县城关村荒漠绿洲"四位一体"生态农业示範小区
该项目通过将种植、养殖、沼气池和卫生改厕结合起来,形成生态良性循环,生产出高产、优质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以改善农村社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生态长城行动工作内容
一、工程建设 扶助农户村庄发展生产、荒山种植 二、生态环境教育 针对农民的技术和素质培训、宣传实践交流活动 三、行动资金筹集生态长城行动目标
长期目标:规划在二十年时间内,通过宣传和教育,发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募集社会资金,在中国版图上降雨200-500毫米/年的两条等雨线之间、大约150万平方公里面积的生态脆弱带内,包括辽宁、内蒙、北京、山西、陕西、宁夏、甘肃、西藏等省(或自治区)市,以农民/农村为受益对象,帮助改变传统观念,建立生态型可持续生产方式,建设以沙棘等为主的灌、草、乔相结合的植被基地,建立可持续生态经济的新农村.希望通过我们的宣传和工程项目实施,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支持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促进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挡住从西北往东南的沙尘暴,正象历史上的长城防御功能一样,形成一道生态屏障、绿色长城,阻挡沙化向东蔓延,保护东部经济发展成果,带动西部的生态型经济。 近期目标:建立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下的示範点模式和植被基地 资助点目标:1-2年建立可持续农业生产模式,农民脱贫;3-5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农村 | |
生态长城宗旨和任务
化整为单:主要生态脆弱地区区域、生态环境退化的典型农村地区,以农民为受益群体,以村为单位,帮助农民建立生态经济模式,整村推进,辐射周边. |
设立中华环境奖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以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通过表彰和奖励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国家十二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转发“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0年9月27日,“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在人民大会堂成立并召开启动仪式。
第一、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成员推荐,经组织委员会审定聘任。2002年1月首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揭晓:大连市原市长薄熙来和共青团中央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获首届中华环境奖。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003年10月10日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揭晓,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季昆森、湖北省鄂州市市委书记马荣华、香港绿色力量(社会团体)获得第二届中华环境奖。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需要有新的价值观、新的环境意识和行为方式的人去创造。首届中华环境奖的主题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设奖的目的是:1、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使每位公民认识到保护环境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为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做为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奋斗目标。2、通过宣传和教育,把党和国家关于人口、环境、资源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落实到各行各业,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民众中去。通过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和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也是一个进行环境教育的过程。3、中华环境奖评选的过程也是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我们争取最广泛地发动社会的参与。只有公众参与了,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社会才会接受我们所宣传的内容,关注活动过程,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达到祖国繁荣昌盛、山川秀美的目的。
助学行动
格平绿色助学行动所有的贫困因环境恶劣而起,所有的愚昧和贫穷又加剧环境状况的恶化,将环境保护与扶助贫困相结合是世界性的课题,是联合国环境署倡导的一种科学的环境保护资助模式,同时也是针对中国生态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体实施救助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并加快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施步伐,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
“格平绿色助学行动”是由曲格平先生出资倡导、创建的一种新模式的环保与助学相结合的慈善行动。它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资助从停留于输血模式转向与生态建设、爱心激励和自强、自立相结合的造血模式改变,最大限度的激发捐助者、受助者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实现“一朝受助、持续自强”的扶助计画目标。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次实践,同时也是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求学,可持续最佳化生存方式,环境状况可持续改善的一次尝试。与此同时,向他们讲授环保知识,传授各种技能,鼓励他们多做环保好事,帮助他们实现追求科学知识、追求人生价值的理想,倡导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係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百鸟河国小

2003年11月18日,由曲格平理事长倡导并出资捐助的“格平绿色助学行动”启动及捐赠仪式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百鸟河国小隆重举行。周桂玲副秘书长受曲格平理事长委託,向首批受助的30名贫困学生及家长颁发了助学金及30亩经济林地的管护证书,并代表基金会讲话,贵州省环保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林业厅、惠水县、香港绿色力量等单位有关领导出席仪式。
2006年9月14日,花旗集团资助格平绿色助学行动贵州项目,该项目旨在创造环境和教育间的协同优势,造福中国西部地区人民。此次捐助在这四年项目期内将被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支持农户种植四川椒树(花椒);二是为这些孩子接受教育以及包括建立三座小型图书馆和组织两期教师培训在内的其他计画提供资助。
格平绿色助学行动通过扶助,儘可能地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降低辍学率,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力量,提高办学质量,唤起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通过志愿者的亲身传授,使贫困儿童了解更多的环保知识,从而对当地的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和监督作用;通过志愿者亲身技能的传授,使贫困学生掌握多种特长和技能;建设生态示範基地,种植经济型作物,通过田间收益,继续扶助贫困儿童,变传统的输血模式为供血模式,不仅改善了当地的自然环境,还使更多的人了解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示範基地的建设,成为当地学生环境教育的基地以及与其他城市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学习的一个场所。至今受助学生已近200人,建设经济林近200亩。
花旗集团资助&amp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曲格平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範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係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档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託起草该档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档案,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準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係。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画;
(五)审定年度计画、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画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画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範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定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