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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15 15:32:02) 百科综合

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範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中山市发布了《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属于:中山市
  • 目的:加强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 根据:我市实际

管辖区域

中山市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範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金融办、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镇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镇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範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範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资金入股;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併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併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範、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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