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2019-11-06 17:26:21) 百科综合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财政部以财库〔2015〕36号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变更方式申请、审批管理、附则4章20条,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的《中央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2011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採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 印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文号:财库〔2015〕36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5年1月15日
  • 施行时间:2015年3月1日

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採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人大机关採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採购管理,规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採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月15日

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採购管理,规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採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货物、服务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採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採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採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採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採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採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採购标準,提出合理採购需求。採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採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採用採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符合政府採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採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繫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係,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採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央预算单位名称、採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採用的採购方式和理由,联繫人及联繫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覆档案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採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八条 非中央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中央预算单位拖延造成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採购方式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採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採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採购项目的证明档案。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符合《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採用竞争性谈判採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档案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回响招标档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政府採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採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档案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档案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採购需求和原因採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採用同一种採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一般应通过“政府採购计画管理系统”报送採购方式变更申请,对系统中已导入政府採购预算的,不再提供部门预算批覆档案複印件。因採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採购方式的,应当通过纸质档案报送。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符合政府採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採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併报财政部。
因採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採购徵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档案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回响招标档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档案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採购徵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採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採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採购监管部门的联繫地址、联繫人和联繫电话。
第十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中央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到对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採取其他採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併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收到变更採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採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覆。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採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採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并将不予批覆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批覆档案,依法开展政府採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依据政府採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採购限额标準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準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準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採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採购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採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