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考核导向、分类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奖惩、附则7章52条,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国资委令第33号
- 类别:规章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8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2月8日
2016年办法
国资委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6年12月8日
2016年12月8日
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鈎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採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
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最佳化资本布局、规範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準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重视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製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準、服务走出去,规範、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範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準,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关係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定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準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基準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定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準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二条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鈎。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籤订程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範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鈎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係数确定。
第三十八条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係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係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四条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準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中央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併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2012年办法
国资委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鈎的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採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鈎的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採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併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属档案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巨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籤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蹤。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属档案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併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属档案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巨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籤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蹤。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属档案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準。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巨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蹤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属档案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準。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巨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蹤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属档案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鈎。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係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係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準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属档案4)。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準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鈎。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係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係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準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属档案4)。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準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併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併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
附属档案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準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準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属档案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係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係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科研、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其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利润总额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準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内的,加分受限0.5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4、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準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準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标準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1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四、业绩考核係数
业绩考核係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係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係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科研、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其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利润总额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準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内的,加分受限0.5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4、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準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準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準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标準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1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四、业绩考核係数
业绩考核係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属档案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係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係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係数
业绩考核係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係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係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準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準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準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标值比基準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準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準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係数
业绩考核係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属档案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準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範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着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着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準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範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着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着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
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见附属档案1)。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
严格考核晋级标準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範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中央企业要咬定目标不放鬆,着力抓好目标的细化分解落实,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真做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中央企业要抓紧抓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办法》和业绩责任书,核实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釐清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改进重点。
三、扎实推动业绩考核重点、难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结合企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在重点工作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全面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业自身价值管理薄弱环节,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经济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实加强功能分类考核。要儘快釐清业务类型,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建立内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对标考核,主动与世界一流企业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对标。四是严格业绩考核激励约束。要以贯彻落实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为契机,严格执行薪酬分配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鈎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四、及时做好过程监控、总结评估和材料报送
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和业绩考核过程监控,关键指标要设定严格的序时进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账。注重经验总结,扎实开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採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
请按照时间节点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2015年2月12日前报送201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已获得国资委业绩考核授权的董事会试点企业为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4月20日前报送201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11月13日前报送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属档案2)。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要按时做好业绩考核的沟通报备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
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见附属档案1)。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
严格考核晋级标準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範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中央企业要咬定目标不放鬆,着力抓好目标的细化分解落实,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真做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中央企业要抓紧抓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办法》和业绩责任书,核实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釐清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改进重点。
三、扎实推动业绩考核重点、难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结合企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在重点工作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全面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业自身价值管理薄弱环节,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经济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实加强功能分类考核。要儘快釐清业务类型,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建立内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对标考核,主动与世界一流企业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对标。四是严格业绩考核激励约束。要以贯彻落实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为契机,严格执行薪酬分配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鈎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四、及时做好过程监控、总结评估和材料报送
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和业绩考核过程监控,关键指标要设定严格的序时进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账。注重经验总结,扎实开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採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
请按照时间节点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2015年2月12日前报送201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已获得国资委业绩考核授权的董事会试点企业为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4月20日前报送201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11月13日前报送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属档案2)。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要按时做好业绩考核的沟通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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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将面临分类考核
重大失误将被强问责,关键领域和公益性企业将单设考核指标
改变以往“一刀切”式的管理,国资委对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改革正在推进。国资委15日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实施分类考核。《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下一步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性领域,公益性企业,以及充分竞争领域和商业性企业的央企负责人将採取不同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分四个级别,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下一步,对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除了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定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国资委还将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将适当处理。
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央企负责人考核,总体仍将趋于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旦发现重大失误将严肃追责。
一直以来,国资委属下的中央企业类型众多,特别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命脉性企业和公益性企业,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和国家战略,单纯按照业绩对央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情况和社会贡献,还有部分央企正处于转轨时期的国资退出行列,经营困难现状由来已久,多是历史包袱。
因此,对于这些央企负责人业绩进行考核,指标的公正性更显重要。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市场需求低迷、产能过剩、历史包袱等问题也给央企经营带来挑战,近期国资委公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央企监督检查情况,央企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是违规违纪问题。二是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问题。三是国有权益受损问题。四是企业负责人履职有待进一步规範。五是财务管理不规範问题。个别企业存在调节利润或潜亏挂账等现象。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央企负责人考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单纯设立严格考核,不仅无法真实测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同时也容易遏制负责人工作热情,妨碍企业改革和正常运行。如何能够设定更适合央企发展,符合市场化原则,同时又能够合理激发企业负责人工作积极性的考核,在本轮改革中显得非常关键。
“在评价考核上,将由一刀切向差异化转变。”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对负责人制定差异化考核标準。特别是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更多注重社会评价。
“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国资委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主业处于关係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将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将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三类企业扣分或降级处理的标準也不同。例如,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率和市场竞争能力,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如果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李锦指出,从总体上看,政府将由全面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加速市场化推进过程,对于企业负责人的分类考核,能够更加尊重央企所处的行业特徵和企业特性,对央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也更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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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15日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的差异化考核标準,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关係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明确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此外,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出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根据办法,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係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