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的结购组成及相互间职责许可权的划分的管理体系。中国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先后採用了三种不同的金融制度。从1948年12月1日至1979年1月底,採用的是大一统的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又全面的办理工商信贷等金融业务。这种金融制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从1979年2月至1983年12月底,採用的是混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除行使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外,还办理全国的工商信货和储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农村金融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拨放、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办理与外汇、外贸有关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国内外各种保险业务。
金融业务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体制是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形势所决定的。从1984年1月1日,採用的是一元式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的分支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原来兼办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家专业银行为主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託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制度逐步建立。现行金融制度中,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部委一级的机关;四家专业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业务範围在坚持基本分工的前提下允许适当交叉;其他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这种体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