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这是主要适用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第34 条,在中国享有选举权利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 周岁;三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能导致选举权利的丧失。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个投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同样的。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更为民主,但就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状况而言,将直接选举推行到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较为适宜,但随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发现展,直接选举範围势必会扩大。
(4) 选举自由原则。选举自由是指选举人可以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地行使选举权等利。选举人在选举中的自由表示意愿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真正的选举。中国依照法律对选举自由从两个方面加以保障是秘密投票;二是自由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