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範》是2012年9月1日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档案。规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範
- 外文名:JGJ 50—2001
- 实施:2012年9月1日
- 最新版:GB 50763-2012
图书信息
系全国範围实施的强制性规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範》(JGJ 50—2001);目前最新版是《无障碍设计规範》GB 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範 》JGJ 50-2001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城市道路
实施无障碍的範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樑、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定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樑、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樑、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居住区
实施无障碍的範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房屋建筑
实施无障碍的範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誌、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提供方便。
作用
方便残障人士出行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