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覆》在1985.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覆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时间:1985.03.28
- 实施时间:1985.03.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30日[83]沪高民上字第9号请示的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我院研究认为:朱秀珍与张裕仁的合法婚姻关係,在张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实上仍有联繫;失秀珍与陈玉林属于非法同居关係。因此,朱秀珍作为张裕仁的配偶,对张裕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在程式上,张裕仁的另一配偶何月卿在张死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在还有权利承当人,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因此本案以发回重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