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9年7月,由安徽省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更名组建而成,是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本会由安徽省道路运输业的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站(场)经营,机动车驾培企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
- 地区:安徽省
- 成立于:2009年7月
- 对象:全省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会会长:胡冰;副会长:武守才(常务)、魏士彬、鲍亚宁、刘继和、黄惠民、吴世明;
秘书长:田世木;副秘书长:何剑、朱路明、惠肖林、曹海燕、陈孟勇、许张红。
本会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即客运(含租赁)、计程车、货物运输(含危货运输、物流)、汽车驾驶、道路运输站场、车辆和旅游专业委员会。
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準,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準等巨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範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係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委託,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规定或接受委託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企业等级评审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技术经济法律谘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谘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行业标準研究;
五、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繫,开展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六、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繫和合作;
七、编辑发行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加强与有关机构、地方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繫,密切配合,互相帮助,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政府、会员和各有关部门委託的其他工作。
相关工作
本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开展客、货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最佳化我省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结构,开展了审核、评价和推荐车型活动;参与了组织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协办发行《安徽道路运输》杂誌,建立了协会网站,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广大运输企业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将牢牢抓住自身建设不放鬆,服务宗旨不偏离,创新思维不停滞,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使协会发展成为政府满意,会员认同,社会认可的社团组织,为构建和谐安徽、繁荣道路运输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协会章程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 英文名称: Anhui Association of Road Transprt;缩写:AART。
第二条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安徽省交通厅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由安徽省道路运输业的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站(场)经营企业,机动车驾培机构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在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下组织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会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和组织有关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道路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经济、法律服务。具体业务範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準,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準等巨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範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係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委託,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规定或接受委託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企业等级评审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技术经济法律谘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谘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行业标準研究;
(五)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繫,开展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六)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繫和合作;
(七)编辑发行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加强与有关机构、地方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繫,密切配合,互相帮助,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政府、会员和各有关部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安徽省市、县(区)道路(公路、汽车)运输协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机动车维修、客(货)运站(场)经营、机动车驾培机构、汽车租赁业、城市公交企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邮政企业;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凡具备法人资格,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係,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社团会员。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入会程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对会员入会、退会或予以除名,本会将在一定範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理事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理事单位和当选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繫,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专业机构相关领导职务并积极工作;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完成任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高级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式聘用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业务需要,逐步设定科研、谘询、培训等组织或机构,承担道路运输业经济、法律、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谘询服务和课题研究任务。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定、合併、撤销,由秘书处提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行业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按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下同)和专家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安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承担。上述机构的设定、合併、分设、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并热爱本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拨款等各类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非会员理事单位提供的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範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开支;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製作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差旅费;
(六)下拨各专业机构的经费;
(七)专家聘用费用;
(八)宣传出版费用;
(九)政府无经费委託工作的开支;
(十)行业公益事业的开支;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
(十二)其他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协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 7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