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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2019-08-25 22:21:35) 百科综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起源于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学院。北京石油学院以清华大学石油係为主体,于1953年10月1日正式开学。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9年11月学校迁至现山东省东营市,1970年1月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设立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并在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石油大学(北京);1997年11月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2月学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划归教育部管理,明确了石油大学(北京)与石油大学(华东)各自相对独立办学;2005年1月学校更改为现校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 制定机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党委会
  • 核准机构:教育部
  • 核准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书号:教育部第79号
  • 文书来源:汇法网

核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第79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準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学校基本职能
  • 第三章 治理结构
  • 第四章 学生
  • 第五章 教职工
  • 第六章 外部关係
  • 第七章 办学条件与保障
  •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起源于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学院。北京石油学院以清华大学石油係为主体,于1953年10月1日正式开学。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9年11月学校迁至现山东省东营市,1970年1月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设立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并在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石油大学(北京);1997年11月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2月学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划归教育部管理,明确了石油大学(北京)与石油大学(华东)各自相对独立办学;2005年1月学校更改为现校名。
学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以“厚积薄发,开物成务”为校训,始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道路,致力于建设石油石化等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为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贡献力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简称为中石大;英文全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beijing;英文简称为cup;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同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设有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调整校址或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的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并对其进行考核。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範、指导和监督,对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条
学校以造福人类、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石油石化等能源行业和区域为己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面向石油石化等行业领域,培养视野宽广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以及优秀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与套用基础研究。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崇尚学术自由,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出现需要设立分校、与其他学校合併、迁校、更名以及终止办学等情形时,须向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学校基本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设定以工为主,以石油石化等能源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学校特色发展的需要,依法自主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和支持交叉学科专业的设定和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以公平公正以及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根据国家政策自主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製定学位授予标準。
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规定对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获得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办学策略,逐步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积极招收国际学生,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依照学校规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质量评估。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和企业的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注重质量和知识原创的学术评价原则,并实施奖励制度;学校对违反学术规範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独立及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财产权。学校依法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断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石油石化等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主开展同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与学术机构、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多种合作模式服务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支持教职工和学生为公众利益服务。
第四节文化传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继承并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学石油、爱石油、献身石油”的优良传统,营造追求真理、宽容失败、和谐包容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以学术交流带动文化交流,促进世界不同文化的交流融通。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并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履行其职责。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託1位常委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最佳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关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画。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画。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定,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民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学校行政班子副职领导参加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採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并依照其议事规则议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决策程式规定以及重大决策审查、审批工作不严格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学校代表、教师及学生代表、石油石化等企业代表、校友以及社会代表共同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对学校重大发展事项进行谘询、协商、议事和指导,支持和监督学校的发展,实施对学校的共建和管理,促进学校与共建方共同发展。
第二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定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权与职责。学校的组织机构由学院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民众团体、直属机构、学术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範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法享有办学活动的组织、人事管理、资源配置和经济事项处置等权利,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主要职责与权利如下:
(一)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
(二)制订各专业本科生培养计画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四)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五)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学院教师及职工的绩效津贴的分配。
(九)负责本学院聘用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十)负责本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本学院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十二)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监督保障学校各项决定的落实,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範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院长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依学校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研究院等科研机构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为主,瞄準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不断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机构,由学校授权其开展国内外办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制,依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设定和调整内部学术组织,并决定其职权与职责。学校的学术组织包括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谘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代表(含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的比例与学校的学科设定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四十三条
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或行政负责人提名本单位在校学术委员任职的教授担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负责学位授予的评定、授予、备案和撤销,审议和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相关档案以及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档案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产生办法和运行制度由学校相关档案规定。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会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其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民众组织,是党联繫教职工民众的桥樑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团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团员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代会),学代会和研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学代会和研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为其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发展发挥作用。学校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履行参政议政职责。

第四章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学历或学位教育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尊重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学员是指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注册培训生、旁听生和进修生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与奖励。
(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式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享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七)就关涉自身利益的事项享有提出建议、异议和依法申诉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
(三)刻苦学习,强健体魄。
(四)珍爱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资产。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员在学校培训、学习期间,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契约、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节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实施奖励与纪律处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习支持体系,引导和帮助学生在学业上获得良好发展。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有创造潜力与创业理想的学生提供帮助。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身体、心理与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以及遇到其他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并实施学生自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利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会等学生社团按照学校规定推举代表出席、列席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各类校级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複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岗位分类设立相应的岗位聘任委员会,自主聘任教职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三)公平获得职务提升、职业发展的机会。
(四)在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公平奖励。
(五)按时、足额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教师享有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八)享有就关涉自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教师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规範。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校名誉,爱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契约管理,并按照契约约定和岗位性质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干部选拔聘任制度和职员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和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工资制度,遵循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分配原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任)、晋升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须经学校批准,并遵守学校关于兼职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教职工奖惩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授予相应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尊重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教师在职业上获得良好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与学术人员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双聘导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契约以及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利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对除学术事项外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劳动人事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时,可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术事项的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属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外部关係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拓校内外、国内外优质资源,实行开放办学。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同根同源,两校共享独立办学前的学校历史、大学精神、学校文化、荣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历史文物、档案和校友。两校独立办学后,各为主体,相互支持,协同发展,共享“中国石油大学”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资源与利益。
第七十九条
中国石油大学两校协调委员会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相关校级领导共同组成,以平等友好、协同发展的原则,负责协商、协调两校办学事宜、推动和落实两校共享、共建的项目,承担两校共同组成的教育、科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统筹工作。
第八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北京石油学院、华东石油学院、石油大学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授予各种名誉头衔的人士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珍视校友,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友会,依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荣誉奖,奖励对人类文明、国家发展、石油石化等行业进步以及学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
第八十三条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性质,主要负责管理基金、筹集办学资金、接受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与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则由基金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律和学校授权相对独立运营,学校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任何内部组织或个人,未经校长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契约或协定。

第七章办学条件与保障

第一节办学经费来源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与财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财务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捐赠并妥善保管受赠财产,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学校办学宗旨的项目和个人,保护捐赠人、学校和受益团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学校声誉与智慧财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占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有智慧财产权等无形资产并维护自身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节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高效有序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餐饮、医疗、图书、网路、档案、期刊出版等服务,维护学校公用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及公共安全的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校园规划,建设体现学校办学传统、文化特色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徽标和徽章组成。徽标为圆形,图案是中英文校名环绕汉字“中”的变体与学校英文简称“cup”所构成的两个循环汇聚的油滴。徽章为徽标图案的圆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以红色为底,图案为金色;学生徽章以白色为底,图案为红色;校友徽章为通体金色。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中国红旗面,旗面正中由上至下依次是白色的学校徽标、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日,校友返校日为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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