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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规定

(2021-06-29 14:00:05) 百科综合

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规定

执法工作规定是有三亚市人民政府针对海上作业而定的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规定
  • 性质:工作规定
  • 地点:三亚市
  •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涉海非法经营行为,整治涉海经营乱象,保护游客生命安全,防止破坏海洋资源,维护三亚旅游形象,依据涉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针对在本市辖区发生的涉海非法经营行为,单个涉海执法部门开展的执法行动,以及多个涉海执法部门联合开展的执法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坚持“现场统一取证,分类依法查处,从快从重处罚,法律齐管并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形式
第四条 联合执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其他涉海执法部门配合,联合开展海上执法活动。联合执法的船只以海监执法船为主、视情况调用其他涉海执法部门装备,执法人员由各涉海执法部门派员组成。
持续时间在一天以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视涉海非法经营活动情况决定,通知需要参加的部门,明确参与的执法装备、执法人员数量和集中的时间、地点。其他涉海执法部门根据联合执法通知,派出指定装备、指定数量且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在约定时间到达集中地点。
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或集中整治涉海非法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分片执法。根据本市海域地理和涉海经营活动特点,划分海棠湾(含铁炉港)、亚龙湾、三亚湾(含小东海、东岛)、崖州湾4个片区,设站派驻海洋执法力量,按片区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工作。
第六条 部门执法。针对涉海非法经营行为,由涉海执法部门各自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在陆地或海域日常开展涉海执法行动。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条 现场取证。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发现涉海非法经营行为,应针对现场当时违法违规事实,按照《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现场取证要点》(后附),一併製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暂扣涉嫌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物件。
第八条 移交证据。现场取证部门取得物证后,应按照《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现场取证要点》规定,当天移交指定部门,并办理物证移交手续。
现场取证部门应及时将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取证情况通报有关涉海执法部门。对所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有处罚权的部门接通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现场取证部门接受物证除外的证据,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依法查处。接受证据部门根据现场取证部门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所接受的证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立案标準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尚未达到立案标準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达到立案标準的,依法立案查处;仍达不到立案标準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接受的证据退还现场取证部门。
如案情複杂,进一步调查取证时间长,在接受证据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应主动向现场取证部门反馈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条 通报结果。接受证据部门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各涉海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各涉海执法部门。
立案后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结案的,应主动向各涉海执法部门通报办案情况。
各涉海执法部门应根据通报的立案查处结果,针对所管理企业,开展信用登记工作。应将因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被处罚达两次的企业,列入本部门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法採取年审不合格、扣分等行政监督手段予以惩戒。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我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市旅游委、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海事局、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三亚边防支队和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配合协助。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牵头海上联合执法工作;
(二)委託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执法;
(三)协调解决海上联合执法工作重、难点问题;
(四)本规定明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旅游委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旅行社组织和导游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虚假宣传误导游客、订购不合格海上旅游服务产品或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⒉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⒊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经营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及参与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人员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无相应资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无相应资格证书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以潜水训练资质经营海上潜水旅游活动,或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⒉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四)加强对潜水教练员的管理,严禁其带游客到非潜水海域潜水。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营运船舶、营运船舶企业、码头管理企业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无船舶营运证件、擅自经营水上旅游客运、超越许可範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或出租码头泊位给营运船舶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上旅游客运活动;
⒉超越许可範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⒊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四)在营运船舶海上经营项目的审批环节从严把关,防止营运船舶擅自进入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海域。
(五)採取得力措施,有效制止营运船舶接送游客到非法潜水旅游经营活动海域潜水。
(六)加强对经营海上游项目营运船舶的监管,严禁其参与非法潜水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参与涉海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无照经营、涉嫌商业贿赂或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⒉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⒊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⒋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範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⒍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製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旅行社组织或导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第十七条 三亚海事局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船员、船舶、船舶企业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船员无相应有效合格职务证书、船舶无相关法定证书或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船舶未持有有效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合格等相关法定证书;
⒉船舶驾驶等相应人员未持有有效合格职务证书。
第十八条 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职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或《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考察、摄影等活动的;
⒉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在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立标有“严禁从事潜水旅游等明令禁止活动”类似文字的警示牌。
第十九条 三亚边防支队职责:
(一)按照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为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阻碍或妨害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的非法行为。
(四)以船舶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行动,发现“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船舶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或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根据《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未申领出海边防证件;
⒉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
⒊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三无”船舶。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委託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二)以用海(岛)企业、在本市所辖海域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为对象,常态化开展部门执法,发现违规用海(岛)、损害珊瑚礁资源、违法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海域或参与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取证,并视情况移交证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或《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等海洋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⒈未经批准,擅自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发旅游项目;
⒉採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⒊违规使用海域;
⒋违反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应由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查处的其他行为。
(四)本规定明确由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负责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海上联合执法力量建设。
(一)成立海上联合执法站。设立分驻海棠湾片区、亚龙湾片区、三亚湾片区、崖州湾片区的4个海上联合执法站(暂不涉及机构、人员编制),接受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的领导和管理。
(二)海上联合执法站硬体建设。办公场所、执法船只和码头,现期分别採取租用、抽调、合用等方式解决,以后逐步建设、建造。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记录执法现场的必要设备。
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负责统筹海上联合执法站硬体建设,并建立管理、使用制度。
(三)海上联合执法站人员配备。现期从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现有人员中筹组,以后逐步採取科学调整机构、合理增加人员编制、接受军转干部、聘用海洋协管员等方式予以充实。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负担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的建设性和工作性经费。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根据年度海上联合执法工作建设和联合执法需要,每年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申请报领,统一分配使用。
各涉海执法部门开展部门执法所产生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不纳入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摄像监控。在港口、海岸、海岛等适宜位置安装高解析度、可遥控的监控摄像头,严密监控涉海非法经营活动。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摄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应建立摄像监控系统操控、维护、信息共享机制。
摄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奖励举报。针对涉海非法经营行为,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且及时,为查处涉海非法经营行为创造有利条件的,给予奖金。奖金纳入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经费。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从严打击对举报人的报复行为。
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建立、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报告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收集各涉海执法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工作、发现涉海非法经营活动、立案查处进展或结果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监察部门、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牵头或配合部门,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发文督办:
(一)不按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要求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当年累计达两次的;
(二)接到现场取证部门通报后,对所通报的违法违规事实有处罚权的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经催促仍不到现场取证部门接受证据的。
第二十七条 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牵头或配合部门,如属市政府绩效考评对象,由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扣其当年绩效考评分:
(一)不按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要求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当年累计达三次的;
(二)接到现场取证部门通报后,对所通报的违法违规事实有处罚权的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经催促仍不到现场取证部门接受证据,当年累计达两次的。
第二十八条 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牵头或配合部门,对该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由监察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一)不按联合执法通知或联合执法活动方案要求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当年累计达四次的;
(二)接到现场取证部门通报后,对所通报的违法违规事实有处罚权的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经催促仍不到现场取证部门接受证据,当年累计达三次的;
(三)对现场取证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事实有处罚权的部门,接受证据后,有案不立,拖案不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涉及海上执法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準。
附属档案:三亚市海上联合执法工作现场取证要点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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