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从属于法律的规範性档案

(2021-06-28 14:00:02) 百科综合

从属于法律的规範性档案

从属于法律的规範性,档案国家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经国家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单位在职权範围内颁布实施的效力低于法律(狭义上的)的规範性档案的总称。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可以制定法律。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单位为执行法律或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均为从属于法律的规範性档案。按不同的制定主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类:(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职权範围内发布的规範性档案。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具有规範性内容的决议、决定等。(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範围内发布的规範性档案。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规範性内容的决定、命令等。(3)国家审判机关在职权範围内发布的具有规範性内容的法律档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範性法律解释,以及各级审判机关进行内部管理的规範性档案。(4)受国家机关委託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许可权範围内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如有关考核、奖惩的一般标準的规定等等。上述档案虽然有不同的名称和表现形式,但也有某些共同的特徵:它们都是为了执行或实施法律而制定发布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它们都包含有一些抽象的行为规则,对其管辖範围内的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们的实施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从属于法律的规範性档案不一定都是法的渊源。有的规範性档案就其性质而言是适用法的档案,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範性司法和检察解释。还有些档案的制定主体本身并不具备法的效力来源的属性,这些档案须由主管的国家机关认可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