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原子能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和美国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签订的一项双边协定。1955年1月,美国政府提议向日本方面提供浓缩铀,于是双方于当年5月20日起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并于6月21日在华盛顿草签了《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原子能非军事利用的合作协定》,简称《日美原子能协定》。11月14日,双方于华盛顿正式在协定上籤字。协定共9条,规定双方合作的範围、条件和保障措施;日本保证将原子能用于非军事目的。协定有效期为5年,12月28日生效。不久日本建成第一座原子能反应堆。此后,日美双方又多次就和平利用核能进行谈判和达成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