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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2021-06-28 11:00:01) 百科综合

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公告自发布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 发布机构: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16年7月15日
  • 实施日期:2016年7月15日

政策全文

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噹噹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複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複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许可权,严格控制知悉範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民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内容解读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关于规範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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