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一本通》是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曾昕。《刑事辩护一本通》是一本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书,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既有法律条规、法律实务,还有案例剖析;既是实际操作的规範,也是具体法律事务的经验之淡。因此,可以说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工具书。
基本介绍
- 书名:刑事辩护一本通
- ISBN:7543867400,9787543867406
-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 开本:32
- 平装:368页
- 正文语种:简体中文
- 条形码:9787543867406
- 尺寸:20x14x1.6cm
作者简介
曾昕,律师,女,湖南省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1998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湖南省直十佳刑事辩护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芙蓉区政协委员、长沙市芙蓉区“三八”红旗手、两次被评为湖南省“专项维护稳定”先进个人(优秀律师)、长沙市杰出创业女性。
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一本通》主要内容简介:刑事辩护是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功。做不好甚至不会做刑事的律师,很难说是一位专业水準很高的律师。没有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就像当兵没有打过仗,当公安干警没有搞过刑事侦查,当检察官没有搞过公诉一样,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律师行业不太重视刑事辩护。这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工作量很大,投入的精力也很多,但收费相对低廉,许多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的律师生存都很困难。这种状况值得司法界引起关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刑事辩护,把它作为锻鍊队伍,提高执业水平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律师队伍中倡导认真学习刑事辩护专业知识,积极担当刑事辩护代理的良好风尚。
目录
程式法篇
第一章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第一节 委託辩护乃
第二节 指定辩护/5
第二章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流程
第一节 侦查阶段的工作/6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12
第三节 审判阶段的工作/17
第三章 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期限
第四章 犯罪追诉标準
第一节 公安机关关于普通犯罪案件的立案标準/31
第二节 公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準的规定/69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及立案标準/100
第四节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127
实例法篇
第一章 重点罪名解析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交通肇事罪/133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金融诈欺罪/138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二非法经营罪/153
第四节 侵犯人身权利罪之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58
第五节 侵犯人身权利罪之二非法拘禁罪/161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之一抢劫罪、抢夺罪/165
第七节 侵犯财产罪之二盗窃罪/169
第八节 侵犯财产罪之三诈欺罪/173
第九节 侵犯财产罪之四职务侵占罪/177
第十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181
第十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二涉黑犯罪/187
第十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193
第十三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四组织、领导传销罪/196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五毒品犯罪/198
第五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一贪污罪/204
第十六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二挪用公款罪/210
第十七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三受贿罪/215
第二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情节/222
第二节 自首/228
第三节 立功/231
第四节 累犯/232
第五节 数罪併罚/234
第六节 缓刑/237
第七节 减刑/239
第八节 假释/242
律师实务篇
第一章 律师辩护技巧与策略
第二章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3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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