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行业自律职能,规範涉棉企业贸易行为,在棉花行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企业及与会员企业进行棉花贸易的国内外企业。
第三条会员企业在棉花贸易中发现其他企业有不良行为且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可向本协会投诉。
第四条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棉花贸易中有质量违规、重量亏重以及不执行生效裁决的行为。
(一)质量违规是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签约等级与复验等级差异在2个级及以上的棉包占该批棉包总数量的比例超过5%)、混等混级(同一批棉花中混有3个等级及以上)。
(二)重量亏重是指实际交割重量少于契约重量的3%以上(双方在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上述质量违规和重量亏重的认定:国产棉的国内贸易,须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证明材料;进出口棉花的国际贸易,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不执行生效裁决是指不执行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第五条被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列为违规的涉棉企业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核实确认的协会会员企业、与会员企业进行棉花贸易的国内外企业,本协会有权将其(包括企业名称及其不良行为)列入行业警示目录:
(一)不执行生效裁决结果的;
(二)被诉其有掺杂使假行为的;
(三)半年时间内:被诉其有以次充好或混等混级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被诉其有重量亏重的行为3次以上(包括3次)的。
第六条会员企业对不良行为企业的投诉,由本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报告单”(详见附属档案),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以及投诉人对此项投诉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本协会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本协会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被投诉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在投诉事项中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义务,无不良行为。被投诉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申辩期满后,本协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本协会将做出是否将被投诉人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协会有权在协会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上披露行业警示目录,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号召会员企业停止与列入行业警示目录上的企业开展棉花贸易。
第十二条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其不良行为消除后,本协会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对于企业在棉花贸易中有质量违规、重量亏重行为的投诉,如果争议双方提请诉讼或者仲裁,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本协会。如果裁决结果对被投诉人有利,而本协会已根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证明材料将其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本协会儘快将其从中删除。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了争议,则须向本协会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协会核实后,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第十三条投诉人若恶意违反“投诉真实声明”的,本协会将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本协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任何投诉。
第十四条对于有一方不执行已签订贸易契约的事宜,建议被损害方应积极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协会将成立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负责人及业内专家组成的自律监察小组,定期沟通情况,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本协会据此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