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缩写:CAMTEA),是由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中国商飞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及中航工业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等我国7家材料测试评价核心机构共同发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
- 外文名:China Advanced Materials Testing and Evaluation Alliance
- 成立时间:2017-06-16
-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 属性:联盟组织
联盟简介
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成立于2017年6月16日,联合了新材料研发、生产、装备製造、产业套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首批共123家单位,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的跨行业、开放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联盟宗旨
该联盟旨在促进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合作与发展,聚集行业中坚力量、测试机构及用户单位,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最佳化新材料产业体系,为实现关键战略材料国产化提供重要保障。
联盟组织架构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战略谘询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联盟常务理事会
联盟常务理事会总计28家单位。详细如下: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理事长 |
中国商飞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 | 副理事长 |
中航工业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 副理事长 |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 副理事长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航空材料检测研究中心(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 副理事长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 副理事长 |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北京科技大学 | 副理事长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副理事长 |
北京新材料中心 | 副理事长 |
中国铝业公司 | 副理事长 |
深圳市赛瑞产业研究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 | 常务理事单位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 常务理事单位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常务理事单位 |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材料分析中心 | 常务理事单位 |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 常务理事单位 |
北京金码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航天材料工艺性能检测和失效分析中心 | 常务理事单位 |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石英与特种玻璃研究院 | 常务理事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常务理事单位 |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 常务理事单位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常务理事单位 |
瀋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
联盟发起单位
联盟发起单位总计7家。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商飞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
中航工业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联盟成员
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第一届会员单位共123家。根据《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章程》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规定,设理事长单位1家,副理事长单位13家,常务理事单位14家,理事单位65家,组成第一届联盟理事会。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3名。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产业研究有限公司
中国商飞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
中航工业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材料检测研究中心(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新材料中心
中国铝业公司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材料分析中心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北京金码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航天材料工艺性能检测和失效分析中心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石英与特种玻璃研究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航发瀋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紫金矿冶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中铝洛阳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硅材料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监测中心有限公司
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
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材料检测研究中心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株冶集团质量检测中心
广东省石油与精细化工研究院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
GCL检测技术中心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陕西省材料分析研究中心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複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稀土研究院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智慧财产权运营管理中心
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材料环境腐蚀平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中铝材料套用研究院
甘肃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分测中心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青岛海洋腐蚀研究所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云南北方驰宏光电有限公司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宇航物资保障事业部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理化分析中心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航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科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诚化学有限公司
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材料测试部)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证测试中心
广州华睿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北京佳康尔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中铼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轮坤天特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石油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江苏武进不鏽钢股份有限公司
国核锆铪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沃玉科技发展中心/材料仪器网
芜湖航天特种电缆厂股份有限公司
有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恆神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测了幺网路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江苏恆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
久智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伟业创富科技有限公司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英文名称是China Advanced MaterialsTesting and Evalu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CAMTEA。
第二条 本联盟是以我国材料测试评价机构为核心,联合新材料研究开发、生产、装备製造、产业套用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致力于支撑製造业与科技服务业在技术、经济、管理、智慧财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助力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第二条 本联盟是以我国材料测试评价机构为核心,联合新材料研究开发、生产、装备製造、产业套用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致力于支撑製造业与科技服务业在技术、经济、管理、智慧财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助力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主要工作
第六条 联盟旨在促进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合作与发展,聚集行业中坚力量、测试机构及用户单位,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最佳化新材料产业体系,为实现关键战略材料国产化提供重要保障。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是围绕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与套用,联合开展新材料全生命周期测试评价技术与标準研究,搭建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为我国新材料相关产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推动新材料领域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套用。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
(二)谘询服务
(三)产品认证服务
(四)新材料研发成果技术成熟度评级
(五)测试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六)测试评价方法、标準研究
(七)新材料信息库的建设
(八)会展服务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是围绕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与套用,联合开展新材料全生命周期测试评价技术与标準研究,搭建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为我国新材料相关产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推动新材料领域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套用。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
(二)谘询服务
(三)产品认证服务
(四)新材料研发成果技术成熟度评级
(五)测试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六)测试评价方法、标準研究
(七)新材料信息库的建设
(八)会展服务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战略谘询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组成。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机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机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五年一届,成员由联盟秘书处提名,并由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秘书处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定每位执委的分工;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联盟年度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盟秘书处部门的设定,包括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联盟下设机构、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及罢免;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监督联盟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联盟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人组成,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联盟名义委託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複审;
(四)监督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有权对联盟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权对联盟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七)有权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联盟设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三条(一)、(五)、(八)、(十)、(十一)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担任。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增选名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并需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骨干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负责组织对接与政府、企业、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七)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求设定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九)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谘询委员会
战略谘询委员会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新材料领域着名专家组成,任期五年,可续聘。其主要职责是: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谘询指导。
第二十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
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材料测试评价、新材料研究开发、新材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新材料套用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任期五年,可续聘。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二)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谘询建议;
(三)参加联盟新材料测试评价技术、方法和标準的研究;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谘询建议和专项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联盟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组成,针对新材料及其产品的测试评价领域的政策支撑、技术标準、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服务工作。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十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组成。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机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机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五年一届,成员由联盟秘书处提名,并由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秘书处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定每位执委的分工;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联盟年度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盟秘书处部门的设定,包括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联盟下设机构、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及罢免;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监督联盟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联盟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人组成,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联盟名义委託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複审;
(四)监督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有权对联盟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权对联盟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七)有权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联盟设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三条(一)、(五)、(八)、(十)、(十一)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担任。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增选名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并需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骨干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负责组织对接与政府、企业、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七)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求设定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九)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谘询委员会
战略谘询委员会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新材料领域着名专家组成,任期五年,可续聘。其主要职责是: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谘询指导。
第二十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
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材料测试评价、新材料研究开发、新材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新材料套用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任期五年,可续聘。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二)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谘询建议;
(三)参加联盟新材料测试评价技术、方法和标準的研究;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谘询建议和专项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联盟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组成,针对新材料及其产品的测试评价领域的政策支撑、技术标準、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服务工作。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二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面向国内外新材料生产企业、测试机构、製造企业吸纳会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材料科研、生产、加工、製造或测试评价领域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工作成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能够完成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实施的各项工作安排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递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複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附电子版照片),附加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複印件,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联盟的要求填写单位特色,指定联络员,与联盟签署统一对外服务契约,签署联盟标识使用契约;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负责人;
(二)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託的合作项目;
(三)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会议;
(四)可参与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三)可牵头组建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四)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託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繫,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材料科研、生产、加工、製造或测试评价领域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工作成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能够完成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实施的各项工作安排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递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複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附电子版照片),附加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複印件,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联盟的要求填写单位特色,指定联络员,与联盟签署统一对外服务契约,签署联盟标识使用契约;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负责人;
(二)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託的合作项目;
(三)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会议;
(四)可参与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三)可牵头组建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四)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託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繫,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会的支持
(三)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的支持
(五)公司的赞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联盟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专户分类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财政等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须接受并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会的支持
(三)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的支持
(五)公司的赞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联盟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专户分类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财政等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须接受并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在章程上籤字同意,以会员协定的方式形成。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在章程上籤字同意,以会员协定的方式形成。
第七章 终止程式
第四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