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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公约

(2019-09-26 11:33:08) 百科综合
中国批准公约

中国批准公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08年06月26 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于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批准公约
  • 宗旨是: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
  • 主要特点:整体和平衡思想的公约
  • 意义:使中国的对外工作更加积极

中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简介

简介

中国批准公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批准该公约,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良好风气,有利于保护社会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残疾人权益,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
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和5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二)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採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三)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採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
(四)规定了各缔约国应採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酷刑和虐待、迁徙自由和享有国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权利;(五)规定了各缔约国应採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康复、就业、社会保障、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等权利;
(六)规定了在《公约》生效时应当成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并对其组成方式和议事规则做了规定;
(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履约义务;
(八)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式。

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背景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2000年12月4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55/61号决议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档案。在完成一系列的準备工作后,从2002年2月开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维也纳,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后进行了7轮谈判,终于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公约的拟订工作。参与谈判的中国代表团在全面衡量公约对中国利益影响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谈判方案,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召开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后,供各国开放签署。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背景

主要特点 第一,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该公约是在对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各种反腐败公约、决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拟订的,内容广泛。

主要特点

第二,是一部体现整体和平衡思想的公约。所谓整体,是指公约将反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认为,腐败不仅表现在公职人员身上,也表现在向公职人员行贿的普通公民身上;不仅在国家机关和公共领域,私营机构也存在腐败问题;不仅表现在国内交往中,也表现在国际交往中,包括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腐败。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往往相互联繫、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协调的反腐败措施,开展全面的反腐败工作。所谓平衡,是指对任何一种腐败行为的惩治要体现公平、正义。如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人;对以贪利为目的的腐败行为,给予刑事制裁的同时要彻底剥夺其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惩处的同时,要充分关注公职人员的报酬和必要的培训等。
第三,该公约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国情,体现了协商精神。由于该公约谈判的原则是协商一致,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大多被删除,存有分歧的条款相互也作了让步。
意义 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其政府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靠民众支持而积极、主动开展的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加入公约,对中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中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外,公约还将为中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积极作用。如公约提出了打击私营机构腐败现象和国际商务中的贿赂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将腐败视为撤销或废止契约、行政许可的依据,强化反洗钱和资金监控措施,承认腐败有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等。因此,公约不仅对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将是一个促进,对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推动作用。

意义

批准该公约也可以使中国的对外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之一。2004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2005年在泰国曼谷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巴西召开的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以及在中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等,都将公约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列为重要的议题。这次中国在世界大国中较早批准该公约,在国际上引起积极、良好的反映。体现了中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

中国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简介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0月28日经表决,批准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

简介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外交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是关于民用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的国际法律档案,旨在规範民用航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并签署了《公约》和《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3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主要内容 《公约》共62条,《议定书》共37条,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设备上享有特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人,可将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登记处登记。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该登记利益可以获得国际承认,在债务人的债务中具有优先权。一旦债务人违约,权利人可以採取《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占有或处置航空器等救济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时的救济。

主要内容

意义

意义

批准《公约》和《议定书》有利于降低中国航空公司航空器设备融资租赁成本,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有利于推动中国民航业的发展,增强中国民航业的国际竞争力,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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