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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2019-11-04 00:02:43) 百科综合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CHINA PROJECT ITEM MANAGEMENT ASSOCIATION)主要从事冶金、有色、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水利、核工业、林业、航空航天、建材、铁路、公路、市政、水运、通信和房屋建筑等行业(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 外文名:CHINA PROJECT ITEM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从事:冶金、有色、煤炭、石油
  • 成员: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

主要业务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协会主要职能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发布行业发展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反映会员诉求,为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建言献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套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科技水平提高;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传播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组织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专题研究和专业培训,帮助企业培训经营者和专业管理人才,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杂誌、书刊、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开展谘询服务,指导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组织开展境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繫与合作;接受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Project Item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CPIM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建设和发展协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樑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範。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準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範,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範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谘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六)提供法律谘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
(九)受政府委託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採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十一)办好刊物、网站,为协会中心工作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服务。
(十二)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十三)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在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託和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準;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向理事会提出协会机构设定、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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