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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卷

(2019-11-03 10:05:59) 百科综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卷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採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基本介绍

  • 书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卷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534页
  • 开本:16开
  • 品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作者: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1998年12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7300029663

内容简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卷)》是《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审判卷之一,系统地选编了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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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採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
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审委员会

1992年12月

图书目录

刑法总则案例
1.胡兴珍等非法拘禁案(罪刑相适应原则、酌定减轻处罚)
2.赵炳焕强姦案(刑事管辖权)
3.冯爱群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玩忽职守案(溯及力)
4.张齐才挪用资金案(溯及力)
5.管金权侵占案(溯及力)
6.袭建彬侵占案(溯及力)
7.贾龙荣私放罪犯案(间接故意)
8.张春桥故意杀人案(闻接故意、犯罪的不作为)
9.林进辉等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0.魏功群交通肇事案(意外事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郭××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
12.李文军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13.张学军故意杀人案(刑事责任能力)
14.王清海强姦妇女案(刑事责任能力)
15.曾国德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刑事责任能力)
16.曾枝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特殊主体)
17.王晓东侵占案(特殊主体、溯及力)
18.朱德夫等複製、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案(单位犯罪)
19.宁渡华达磁电有限公司等伪为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20.郑其棠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刑法中的因果关係)
21.董华勇盗窃案(对象不能犯未遂)
22.李德明受贿案(实施终了的未遂)
23.舒堂海等盗窃案(共同犯罪)
24.刘军等抢劫、传授犯罪方法案(共同犯罪、累犯)
25.杨光强等抢劫、非法买卖枪枝弹药案(共同犯罪、数罪併罚)
26.钟军清盗窃通讯设备案(想像竞合犯)
27.刘剑合销售伪劣商品案(想像竞合犯)
28.郦丹红金融票据诈欺案(牵连犯)
29.曹永红金融票据诈欺案(牵连犯)
30.吴秀全等组织越狱案(牵连犯、共同犯罪)
31.张重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定罪)
32.曾文得等抢劫案(量刑)
33.张海妹故意杀人案(量刑)
34.胡林林等故意杀人案(减轻处罚)
35.林声波故意伤害案(累犯)
36.刘登强故意杀人案(自首、死刑缓期执行)
37.庄红兵盗窃案(立功、减轻处罚、再审)
38.肖植香故意杀人、爆炸、私藏弹药案(数罪併罚)
39.陈顺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案(数罪併罚)
40.邓履超等故意杀人、抢劫案(数罪併罚、共同犯罪、自首)
41.叶世有破坏集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数罪併罚、想像竞合犯)
42.魏红云被减刑案(减刑)
……

文摘

书摘
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发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又属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採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属本案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4岁,被捕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其盗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採纳。被告人刘××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依法减轻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李文军犯故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八年。
4.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制三年。
5.作案兇器蒙古刀一把,剔骨尖刀一把,刀鞘一把,依法没收。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抗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诉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以及主持分赃物为林××所为,林是本案的主犯,不能因为我年满18岁而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我发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
(1)抗诉人李文军、被告人林××、孙x×、刘××共同预谋后,于l996年4月2000
晚携带刀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潜入锡林浩持市粮油储运公司熟食品厂院内.当行窃时被更夫刘贵昌发现,孙××上前将刘摔倒在地。刘叫喊时,被告人林××、抗诉人李丈军先后持刀照刘的颈部、右胸部连刺数刀、致刘左颈动脉破裂失血休克,当场死亡。后四人进入厂财会室,撬开保险柜.抢走现金1.9万元。
(2)抗诉人李文军.被告人林××、孙××、刘××于1996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到锡林浩特市北通服务公司、金属製品厂等处作案9起。盗得现金、计算器、香菸及绵羊等物总价值8 370余元。其中李文军参与盗窃数额5 900余元;林××参与盗窃数额7 540余元;孙××参与盗窃数额6 870余元;刘××参与盗窃6 040余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起退赃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鉴定及提取的兇器在案佐证;上列抗诉人、被告人均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二审判案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抗诉人李文军,被告人林××、孙××、刘××目无国法,公然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盗窃数额巨大,且又为劫取公共财物,竟持刀行兇杀人,并抢劫现金1.9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抗诉人李文军、被告人林××,积极组织。指挥抢劫犯罪活动,并直接持刀杀人,是杀害更夫的直接兇手,应依法从重惩处。一审判决对抗诉人、被告人定罪準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式合法。
4.二审定案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所确认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情节以及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李文军的抗诉,维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七)覆核审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文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解说
本案的处理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四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抢劫是定一个抢劫罪,还是定故意杀人、抢劫两个罪;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
本案四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无可非议的。只是在行为人预谋抢劫实旋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抢劫,定一罪还是两罪的问题争议较大。一种意见(包括检察院起诉意见)认为,本案先杀人后抢劫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定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其理由是,使用暴力抢劫,伤害是故意的而致人死亡则是过失的。抢劫中故意杀人是又一个犯意,叉一个行为,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审判机关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实行数罪併罚是正确的。
本案四行为人实施抢劫犯罪中先杀人后抢劫是定一罪还是数罪,首先应该看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其次应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加以分析。不应只是教条地简单地理解某一具体条文。确定一罪与数罪,应视其是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标準,任何犯罪因其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徵不同。所成立的罪名也不同。
四行为人在预谋时,犯罪的两个犯意是明确的,抗诉人李文军在抢劫预谋中说:“把老头绑起来弄上钱马上就走。”他还说:“如果老头认出刘××。就把他整死。”其他人也表示同意。由此可见,四行为人抢劫和故意杀人两个犯意是非常明显的。在四行为人潜入院内,动手撬财会室的窗户时.被害人出屋查看用手电照了蹲在墙跟下的三个戴蒙面罩的被告人和未戴蒙面罩的刘××,四被告认为被害人已认出刘××,因此将被害人杀死。
从上述情况可知,四行为人的犯罪,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这样就超出了抢劫罪的範围,在抢劫罪之外又独立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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