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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2019-12-08 19:03:31) 百科综合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中国城商联”于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属副部级中央事业单位),1988年转入商业部,1993年转入国内贸易部,1998年转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的10个国家局改组为10大联合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委託国资委代管,“中国城商联”正式划归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序列。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 性质:联合会
  • 国家:中国
  • 成立于:1987年

发展历史

“中国城商联”所属工作机构包括:中国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城镇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员会、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地下商业网点工作委员会、商业设计分会、商业与文化金融发展工作委员会、商业地产装饰设计工作委员会、城市综合体工作委员会、商业服务业职业技术工作委员会、轨道交通商业工作委员会、儿童主题商业工作委员会、商业地产研究院、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市场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委员会、全国商业资产评估工作委员会、全国商业资产大数据中心、全国商业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协作体等;直属部门包括:办公厅、组织人事部、会员部、行业发展部、对外交流部、学术部、编辑部、会展部、财务部等,“中国城商联”直属企业包括:中城商建(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基天道投资管理谘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重点工作

1、受国务院委託负责“中国特色商业街”、“中国着名商业街”的国家标準制订、发布、执行和评审、命名、管理工作。
2、受商务部委託负责全国社区商业、城市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的国家级标準制订、发布、执行和管理工作。
3、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负责国内商业服务业基地、商业地产、展览交易基地、商贸物流园区的立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受商务部委託参与《国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5、开展“中国重点示範商圈”、“中国城镇商业体系建设国家级示範基地”立项、规划、评审和推选工作。
6、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国家重大战略布署要求,开展“一带一路”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示範基地、“一带一路”商贸物流产业展览交易基地、“一带一路”文化旅游产业展览交易基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7、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国家重大战略布署要求,开展绿色生态产业商贸物流基地的立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8、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布署要求,开展城镇商业服务业产业体系的创新发展工作,推动京、津、冀地区商贸、物流、旅游、体育、养老等相关产业的协调、协同发展。
9、开展商业与文化金融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和模式创建工作,重点负责相关产业的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10、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布署的要求,在全国範围内开展“中国中医药产业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示範基地”建设工作。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30个国家级中医药产业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示範基地,重点选择和支持我国十大道地药材产区所涉及的相关省份,同时在全国建成200个国家级中医药产业专项服务示範园区,重点建设中医药产业商业服务示範园区、中医药科研教育示範园区、中药材资源培育园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範园区、中医药产业生产加工服务示範园区、中医药文化创意产业服务示範园区、中医药特色商业文化街区、中医药产业展览交易基地等八类专项服务示範区和国家级中医药产业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全面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与商业、文化、金融、科技、教育、旅游、养生、养老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11、与财政部资产评估中心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开展全国商业资产统计、分析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12、推动“全国商业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协作体”建设发展工作。
中国城商联立项组建的十一大项目基地:
(一)、中国中小商业企业总部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吉林省吉商商会 吉林省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二)、中国中医药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当代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通化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通化县人民政府 吉林长白山药谷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 鹹宁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 赤壁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竹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西城区商委
(五)、中国民俗旅游文化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京南苑乡人民政府 北京中恆金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中国国际高尔夫运动用品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广东东莞市人民政府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承办单位: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观澜湖国际高尔夫球会
(七)、中国绿色家电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宁波市鄞州市人民政府 奥克斯集团
(八)、中国体育文化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奥委会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奥集团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九)、中国设计服务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承办单位:上海国云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网新新云联激素和有限公司 北京準点沸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十)、中国“一带一路”(东线)商业与文化金融综合服务示範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联合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黑龙江中俄经贸文化物流产业园 黑龙江东运国际集团
中国城商联、中国商业联合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联合组建的七大国家级相关产业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
一、国家级商业(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吉林·长春)
二、国家级人参产业(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吉林·通化)
三、国家级体育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上海·奉贤)
四、国家级林业生态产业产权交易中心 (湖北·鹹宁)
五、国家级设计服务产业产权交易中心 (上海·浦东)
六、国家级文化旅游产业产权交易中心 (筹备)
七、国家级“一带一路”商业与文化金融产业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黑龙江·双鸭山)
(十一)、中国儿童产业展览交易基地
主办单位:中国城商联
承办单位:湖南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各相关产业产权交易中心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管理,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各部委重点指导和支持。
“中国城商联”在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为我国城市商业体系的规划建设和商业地产的开发与管理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组织机构

会 长: 宣春雷
专职副会长: 韩健徽 郭增利 宁江生 董利
会 长 助 理: 徐志刚
兼职副会长: 徐德伟 卜东升 顾 佾 邹运韬 王敬 刘东军 徐 毅 王浩宇 郑坚江 俎先萌
兼职副理事长:李大东 陈少东 杨国良 张炜 蔡斌 陶明 周达伟 余震 张承喜 庄建东 陈建生
秘 书 长: 郭增利(兼)
常务副秘书长:徐志刚(兼)
副 秘 书 长: 于冰清 王树延 刘国梁 白雪峰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EDERATION OF URBAN COMMERCIAL OUTLETS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缩写“CUCO”。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地产建设管理相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企业以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和城市商业良性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桥樑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地产建设和现代化城市及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政策,为国家发展第三产业和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推进行业标準化、规範化管理工作。
(二)总结国内外商业网点规划、城市规划和商业地产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整研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和发布行业标準与规範;探索商业网点规划、城市规划、商业地产建设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途径。
(三)受政府委託承办或根据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需要举办展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资料,提供信息与谘询服务,组织行业业务培训。
(四)为政府部门提供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信息、专业谘询和服务。
(五)发展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繫,促进国际间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为商业网点提供经营、法律、政策谘询和信息服务,组织交流活动,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愿望、要求和建设性意见,维护行业利益,推广行业规範,推动行业的优质化发展。
(七)承办国家部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委託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要求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託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改革、管理、业务信息和研究报告等资料;
(六)积极推动本会的发展,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準;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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