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目的是建立健全中国地质调查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範内部审计行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地质调查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 目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套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各局属单位
- 总共章节:共8章
发布信息
中地调发〔2003〕1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中国地质调查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地质调查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範内部审计行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本局经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各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在局机关及各局属单位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经常性经费和地调科研专项经费收支真实、合法性,评价内部控制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局负责各局属单位重点项目的审计。各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审计。对有民众举报或经财务检查、竣工决算发现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按照管理许可权进行审计。
第五条 各局属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监察审计室是局内部审计职能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土资源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全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实体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局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各局属单位应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计人员。
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职能的单位;职工人数在 300 人以上,或有 5 个以上二级独立核算实体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九条 各局属单位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财会或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审计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或经过培训具备内部审计从业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係的,应当迴避。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拟订内部审计制度;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局领导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局年度审计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对局本级和各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开展重点专项审计;
(四)指导各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规章制度;指导各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各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 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
(二) 对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所属企业、实体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 对本单位或所属经济实体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 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督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契约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许可权
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範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许可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画、决算、报表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项目经费安排、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调查,并索取有关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地质调查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建议局有关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地质调查项目承担资格。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帐簿、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
(二)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外投资或所属企业(其它经济实体)投资和收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十九条 地质调查专项经费(含国家财政专项)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安排情况;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範围、开支标準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部、局有关规定;
(三)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
(四)项目实物工作量和预期成果等任务完成情况;
(五)对项目支出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企业(实体)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企业(实体)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和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企业(实体)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潜力的评价;
(六)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其它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工作程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画,报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成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部门提前7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应準备的材料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按审计工作方案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和实物,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档案和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四)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整理,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重要问题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后徵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覆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对事实不清、认定不準和引用法律、法规不当的要做相应修改。
(六)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併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或个人。
局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併报局监察审计室审查。局监察审计室採取会议形式审查审计报告,审查后报局长审定。经局长审定后,由局监察审计室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下发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或个人。
(七)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报告对审计意见的採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领导责任或重大经济责任问题,应该直接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或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坚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办理完成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部、局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局属单位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抄送中国地质调查局监察审计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部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