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是由在中国从事信息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网路化套用与电子信息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于1990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并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商会自成立以来,在中外信息产业交流与合作,普及信息知识,提高人们对信息作用的认识,促进了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广泛套用,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国外同行的认可,在国内外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信息产业商会
- 外文名: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 组织性质: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 成立时间:1990年5月
- 组织资格: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信息产业,促进电子信息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推进中国的信息化事业。
业务範围
(一)以促进和推广信息技术套用,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培育和开拓信息市场,提供和发展信息增值服务,推动行业及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任务。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产业利益。
(三)参与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信息产业政策,以及与信息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準和规範;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向会员提供信息产业相关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谘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五)组织信息产业的国际交流,为会员与国外信息企业的合作与商业往来提供联络和谘询服务;促进国外先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引进与推广,协助国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六)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介绍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的信息意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七)开展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产业相关谘询服务。
组织机构

会长兼法人代表:
聂玉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名誉会长:
张 琪(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委副主任)
副会长:
才大颖(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主任)
王冬雷(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亚东(中国信息产业商会)
李建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五研究所所长)
杨淳至(海南省生态软体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在明(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总经理)
陈雯海(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 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準化研究院院长)
赵振元(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丛亚东(兼)
常务副秘书长:张安安
常务理事单位(或个人)
欧阳宇
罗洪元
李敬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网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或个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浪潮软体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投资
东华软体股份公司
猎聘网
海南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九春科教传媒有限公司
招商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SPI绿能宝能源网际网路集团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金盘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复睿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昌电子
好上好控股集团
中电网路技术
中电器材深圳公司
科通芯城集团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京天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信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南瑞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苗苗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英文名称: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II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信息产业(含:信息服务业、信息技术与网际网路套用及信息化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跨界融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服务”为宗旨,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四化建设;为振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通信业、软体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信息技术与网际网路套用,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认真贯彻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信息产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发展,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套用,推动“网际网路+”行动计画,培育和开拓信息市场,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网际网路跨界套用发展,推动发展各类信息增值服务,推动企业、行业、地区及国家的信息化建设。
(三)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工作。参与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信息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标準和规範;推动开展企业、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并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引导会员单位遵纪守法,协助政府维护信息市场正常秩序。
(四)向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产业相关的业务管理、经营服务和技术、技能培训与谘询服务,促进会员间、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指导与服务。
(五)推动信息产业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为会员与国外信息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渠道和谘询服务,促进合作共赢。
(六)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推介并传播先进的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信息系统套用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增值信息服务,提高全民的信息化意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七)积极组织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与信息产业相关的谘询服务、技术支撑与套用体验。
(八)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在政府、企业、用户与市场之间架设桥樑,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採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科研、产业、套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人士;
(四)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本团体负责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团体行文传送《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批准入会通知书》, 由商会或分会理事会颁发相应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通过本团体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智慧财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有关商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及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凡超出民政部关于《任职管理办法》(民发[2015]166号文)相关规定任职的,审核把关要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定任职期间商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审定本团体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专题工作会,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事宜;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批准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本团体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3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