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指导“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档案,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和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纲要全文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编制,主要明确“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行业改革创新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将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我国保险业要立足新起点,持续推进行业改革创新,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建设,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主动适应、準确把握经济新常态,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保险发展和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开创了行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综合实力显着增强。我国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4万亿元,年均增长13.4%。保险业总资产从2010年的5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2万亿元,成功实现翻番。全行业净资产达到1.6万亿元,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行业利润从2010年的837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824亿元,增加2.4倍。保险深度达到3.6%,保险密度达到1768元/人。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先后赶超德国、法国、英国,全球排名由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保险改革全面突破。市场準入退出机制不断最佳化,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齐头并进,8家保险机构在境内外实现上市,自保、相互、网际网路等新型主体创新发展,统一开放、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全面实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保险赔款与给付3.1万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大病保险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覆盖人口达9.2亿。农业保险累计为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责任保险涵盖公共服务各领域,交强险投保率从2010年的79%提升至2015年的92%。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近1.6万亿美元,有力促进了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险业共发起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画49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1.3万亿元。
——发展环境不断最佳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把保险业的战略定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35个省(区、市)出台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档案,中国保监会与26个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深圳、宁波等6个地方建立保险创新综合示範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空前提升。推动修订《保险法》,正式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监管创新深入推进。初步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新阶段,引领国际监管规则新趋势。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对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不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力度,开通12378维权热线,开展诉调对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人身险销售误导,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多边和双边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不断推进,当选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轮值主席,主导通过《科伦坡宣言》,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构建全面、立体、高效的风险防範体系,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徵
“十三五”时期,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徵。综合判断国内国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从社会发展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凸显,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升。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运用市场化手段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成为必然选择,商业保险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发展日趋多元,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商业保险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从经济形势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各领域改革全面发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为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企业发展活力和消费者潜力得到释放,保险需求日趋多元。网际网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快速发展,催生保险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从国际环境来看,经济全球化深度推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仍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我国与全球经济的联繫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成长对全球经济复甦的外溢作用逐步明显,为保险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环境。全球保险发展日新月异,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不断最佳化,各国监管部门合作加深,为我国保险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提供了契机。
同时,我们也看到,全球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阶段,贸易保护主义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的跨境传递加快,经济复甦面临不少新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成长新旧动能处于转换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经济金融综合经营加快,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範的压力。保险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突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发展和监管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三)“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和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最佳化供给,创新发展。深刻把握髮展新特徵,以创新驱动激发供给侧新动力,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新理念、新思维、新技术,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的保险业发展新业态、新动力。
——深化改革,协调发展。深化保险发展和监管改革进程,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需求升级与供给升级协调共进。最佳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保险业发展的均衡水平和整体效能。
——提质增效,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发展重速度规模与重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精準施策,坚持统筹兼顾,开创更有活力、更富品质的发展境界。
——融入全球,开放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不断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引入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重视国内外保险市场联动效应,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发展。
——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坚持以保险消费者为中心,把服务人民民众生产生活、满足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民众共享保险改革发展成果,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依法监管,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强化依法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範体系和风险化解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金融经济安全。
(四)“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範,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金融扶贫的有效工具。我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具体目标是:
——保险业实现中高速增长。到202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4.5万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25万亿元左右。大型保险集团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高,中小型保险公司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保险市场体系丰富多元。
——产品和服务供给更优。多层次、个性化保险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保险服务品质大幅改善。保险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经济转型升级、民生保障职能显着发挥,对扶贫攻坚支撑作用明显。科技与保险深度融合。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创新要素配置更加高效。
——行业影响力显着增强。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险知识普及水平大幅提高,在经济损失补偿、灾害事故应对、促进资金融通、完善社会治理、最佳化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作用日益提升。
——消费者满意度普遍提高。理赔难、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投诉率大幅下降,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基本完善,消费者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险服务手段更加丰富,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业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
——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修订《保险法》,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多层次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探索保险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完善监管执法程式。健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则,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积极完善合规管控制度。
——监管现代化不断深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有效施行,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制机制覆盖全面、运行有效,监管方式不断创新,风险预测、防範和处置机制不断最佳化。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不断规範。
第二章 深化改革,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改革效应,放大制度优势,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一)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深化準入机制改革,推动市场主体层次、业务结构和区域布局最佳化升级,统筹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专业网际网路保险公司试点,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鼓励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化经营模式,满足人民民众多样化保险需求。持续推动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设发展,以社会公众的保险服务需求和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司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建设创新型、智慧型的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和保险运营基础平台,提升中国保险行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联动各地政府合作共建保险改革创新示範园区,积极推进保险改革创新试点。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和分支机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保险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退出机制改革,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具有刚性约束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
(二)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推进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推动保险集团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促进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提升保险集团综合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境内外上市和挂牌。规範保险公司併购重组。加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最佳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强化公司内审内控管理,最佳化内部组织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在资本、业务等方面与银行、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探索金融综合经营。
(三)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适度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再保险中心,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发挥再保险对保险市场的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服务网路、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行业数据平台、灾害管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行业数据经验分析。完善再保险登记制度,研究制定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防範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跨境传递。
(四)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
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中介机构,发展小微型、社区化和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鼓励保险销售多元化发展,探索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改进準入管理,加强退出管理,推动保险中介市场要素有序流动,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兼併重组。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理赔服务、反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增值服务。夯实保险中介市场基础建设,强化自律管理,构筑市场化的中介职业责任和风险承担体系。加强中介信息披露,强化专业中介机构内控治理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管理,落实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责任。
(五)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
全面推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準、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係数的定价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寿险费率形成机制配套制度。探索开展意外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研究建立意外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推动保险产品自主注册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製化保险服务,健全产品监管事后抽查和产品退出机制。
第三章 开拓创新,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在经济转型、社会治理、灾害救助、三农服务等领域,创新保险服务机制和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一)支持经济转型升级
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服务高端製造装备研发和生产,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助力我国实施製造强国战略。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融资、併购等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配合国家新能源战略,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完善配套保险产品研发。积极落实“网际网路+”行动,鼓励围绕网际网路开展商业模式、销售渠道、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促进网际网路保险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稳步发展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领域保险服务,促进居民消费升级。
(二)服务社会治理创新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係密切的环境污染、医疗责任、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僱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槓桿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完善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增强保险业参与交通管理的能力。
(三)参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範救助体系和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提高保险参与灾害应对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槓桿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落实《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研究建立覆盖洪水、颱风等多灾因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完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推动巨灾债券的套用,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準备金制度。研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资料库。
(四)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出台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机制,推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森林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覆盖範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产品保险联动机制,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支农融资业务创新。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五)提高保险服务创新能力
坚持需求引领、供给创新,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完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风险保障功能,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範产品体系,完善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形成机制,提高服务精準化、精细化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具备资产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等不同功能的创新型产品。最佳化保险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保护机制。大力推进保单通俗化、标準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範化,运用电子保单、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服务民生 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建立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使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画的主要承担者、企事业单位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画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主要参与者。
(一)保险助推扶贫攻坚
精準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针对低收入人群的疾病、死亡、残疾等风险提供保障,防止因意外致贫返贫。研究推动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予以倾斜。积极探索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信贷扶贫模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强化保险与事故救援、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健全保险服务网路,完善贫困地区保险服务体系,依託村委会、居委会建设农村、社区保险服务站,开展面向基层民众的保险惠民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将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发挥保险资金优势,支持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主动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建立扶贫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脱贫攻坚目标早日实现。大力发展普惠保险,开发各类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小额保险产品。组织引导城乡居民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小额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障产品。鼓励企业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拓展多层次养老保险服务
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满足更高层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需求。积极争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推出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民众建立便携、透明的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并不断丰富账户产品类型。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範围,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画,探索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保障及无子女家庭保障的新模式。创新发展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积极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年金化终身领取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併购、租赁、託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等服务机构,增加社会养老资源供给,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发展。
(三)发展多元化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顶层设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全面推开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护理保险,积极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积极开发和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谘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探索管理式医疗,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参与各类医保经办,扩大经办服务覆盖範围,提升管理效率。
(四)促进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提升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积极推进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完善大病保险投标管理、规範服务、财务核算、退出制度,最佳化政策制定和方案设计,提高保障水平和效率。推动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儘快实现商业保险信息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简化报销手续,最佳化服务流程,完善“一站式”大病保险服务。加强大病保险监管,确保大病保险规範运行。
第五章 提效升级,发挥保险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作用
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供给稳的独特优势,扩大保险投资领域,创新资金运用方式,最佳化保险资金配置,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一)拓宽保险资金服务领域
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製造业、现代农业等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助力我国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发展。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公私合营模式(PPP)、资产支持计画等方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範围,规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行为。推动全球化资产配置达到新水平。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不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机制,把更多投资选择权和风险责任赋予市场主体。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併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探索保险资金开展抵押贷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和创新,深化注册制改革。提高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水平。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动保险资产集中登记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培育保险资产交易市场。
(三)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积极构建现代化多层次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完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匹配管理,促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强化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资产託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
第六章 开放发展,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
积极落实国家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主动对接“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走出去”,开创高水平双向开放新格局。
(一)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建立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工作机制,参与制定国家相关政策,引导行业积极提供配套保险服务,条件成熟时颁布行业指导意见。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建筑等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的竞争能力,支持“一带一路”示範项目及相关共建行动的落实。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增加经营主体,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保险公司加大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力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承保支持、技术支持和本地服务支持,构建境外服务网路,实现风险的全球分散。
(二)参与自由贸易区建设
将自贸区作为保险业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视窗”,主动对接自贸区建设需求,努力探索可複製、可推广的保险改革发展之路。积极推动自贸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人才互动。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机构落户自贸区,推动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推动出台离岸保险税收及支持政策,鼓励离岸保险制度在自贸区落地实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外汇长期寿险、跨境人民币再保险、自贸区养老保险、影视文化保险、平行进口车保险、保税仓储物流责任保险等业务创新。推动自贸区内保险资金跨境双向投融资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自贸区内各类国际交易市场。
(三)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尝试多渠道、多层次走出去,扩大保险服务出口,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企业在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基础上,通过新设、参股及兼併收购境外保险机构的方式,完善全球经营网路布局,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强中外保险企业合作,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鼓励港、澳、台保险机构与内地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快粤港澳合作平台建设。支持中资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稳步推进保险资源配置的全球化。
(四)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深入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规则制定工作,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进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秘书处工作,提升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加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国际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快与香港、澳门保险监管体系的等效互认以及与欧盟偿付能力II的等效评估工作。与已开发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对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完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切实防範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第七章 加强监管,筑牢风险防範底线
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巨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风险防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完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制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一)健全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二)完善保险“三支柱”监管制度
(三)构建防範化解风险长效机制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八章 夯实基础,持续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
坚持依法合规,秉持诚信立业,凝聚智力支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保险意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保险业法治建设
(二)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新型保险智库建设
(五)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第九章 人才为本,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提升人才素质,最佳化人才结构,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行销人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
(一)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
(二)健全教育培训体系
(三)建立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章 科学统筹,保证《纲要》顺利实施
《纲要》集中凝聚了行业的智慧与共识,广泛吸纳了社会意见及建议,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保险业各级党委必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纲要》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证。要着力提升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干部工作水平,完善党领导保险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提升领导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範作用。各级党委必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保监会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巨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和力度,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完善《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强化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加大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力度,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在中国保监会统一领导下,把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保险市场特点,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建设。要加强《纲要》实施在本地区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报告中国保监会和相关部门。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樑和纽带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纲要》。北京保险研究院等学术团体要做好《纲要》解读工作,推动全行业提高认识,更新理念。
各保险法人机构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与《纲要》密切衔接,形成规划合力。
培育和营造积极向上的《纲要》实施舆论氛围。全面準确地宣传解读《纲要》,及时报导《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实施新进展新成效。加大《纲要》实施国际传播力度,积极介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举措,广泛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建设现代保险强国的关键时期。《纲要》对我国保险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是保险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驱动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而努力奋斗。
纲要解读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纲要》出台的背景?
相比保险业“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背景环境,起草保险业“十三五”规划有了以下两个背景变化:
一是保险业的战略定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标誌着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开创了保险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面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战略机遇,翻开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新篇章。保险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行业战略定位发生的根本性改变为制定规划提出了更高的战略要求。
二是保险业的发展基础有了根本性提升。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完整规划周期,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保险市场体系、业务结构更加最佳化完善,行业实力和经营效益明显提升,改革创新取得实质性突破。保险业具备了更强的内生髮展活力,能够承担国家、经济社会及保险客户对行业的更高要求。
上述背景的变化使得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编制能够、而且应该立足于更高的起点,推出更多更具战略性和导向性的思路和办法,从而推动行业抓住未来五年的发展机遇,提升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稳步实现新国十条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目标。
二、请介绍《纲要》的主要思路?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纲要》在起草时力求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路:
一是发展理念新。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攸关“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式和发展着力点。《纲要》把五大发展理念作为“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思路,在起草过程中,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在目标设定、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体现。
二是总体定位高。“新国十条”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把保险业加快发展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纲要》对保险业今后五年的发展设计贯彻和体现了这一定位要求。在起草的过程中,《纲要》紧紧抓住国家战略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阐述了保险业的发展举措,从而支撑和凸显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大局定位。
三是规划内容实。作为一份行业战略规划,内容既要有高度,能够体现前瞻性;更要可落地,便于执行和评估。《纲要》充分体现了务实的作风,对于发展指标儘可能予以量化,对于发展目标给予清晰明确的描述。《纲要》準确把握了行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规律,制定的发展举措符合行业实际。同时,《纲要》对于具体实施机制进行了部署,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如何看待“十二五”时期保险业的发展情况?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这是《纲要》的一个重要判断。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五年来,行业定位得到了根本提升、行业功能实现了跨越发展、行业实力有了显着增强;五年来,保险业在负债端和资产端,都为支持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五年来,保险业市场化体制机制改革进步显着、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更趋完善、国际化监管影响力明显提升,改革创新取得了重大进展。
《纲要》从综合实力、改革创新、服务能力、发展环境、监管创新等方面高度概括了“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成就。可以说,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发展,保险业在加快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道路上,在实现保险强国的伟大征程中跨出了重大而坚实的一步。
四、怎幺理解“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和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纲要》提出了“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项基本要求:一是最佳化供给, 创新发展。要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更多依靠创新驱动,不断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着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突破口。二是深化改革,协调发展。深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构建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从而提高保险业发展的均衡水平和整体效能,这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所在。三是提质增效, 科学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变粗放型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升级发展,这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着力点。四是融入全球,开放发展。提升保险业双向开放水平,能够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球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利用全球资源推动发展的能力,这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五是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服务人民民众的风险保障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既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六是依法监管,健康发展。管好风险、守住底线,是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根本保障。
五、《纲要》中的发展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纲要》在目标设定上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业定位;二是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三是围绕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人民民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四是贯彻落实“新国十条”中对保险业的相关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保险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範,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金融扶贫的有效工具。我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
在具体目标方面,《纲要》提出了业务发展、产品和服务供给、行业影响力、消费者满意度、法治化水平、监管现代化等六个方面,使总体目标更加具体和更有针对性,也更方便评估和考核。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纲要》提出的保费规模、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业总资产等四个定量指标是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规划指标,在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结合“新国十条”相关要求提出的。这些定量目标兼具引导性和挑战性,有利于鼓舞行业发展士气,加强行业发展动能。
六、“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何部署?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建成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支柱。“新国十条”提出,保险业要成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十二五”以来,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不断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来看,保险业的发展与“新国十条”的定位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涵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十三五”期间,保险业应深刻领会新常态所带来的趋势性变化,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加快提升保险供给的针对性有效性。首先,“十三五”期间,保险业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参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推动扶贫攻坚等关键方面精準发力,至少要有所作为、争取能有大作为;其次,保险业要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战略等,寻找切入点,扩大覆盖面,提升作用力;再次,《纲要》将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业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方式,集中阐述了如何通过拓宽保险资金服务领域、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从而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七、“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如何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两大支柱,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为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相对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由于市场化程度高,运行机制灵活,发展商业保险能够提升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且商业保险能够通过创新更好地回响新兴保障的需求。“十二五”时期,保险发挥了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撑作用。大病保险覆盖人口9.2亿,报销比例普遍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345万大病患者直接受益,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商业保险在全国327个县市参与经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服务人数达8547万,受託管理资金80.3亿元。各地也纷纷运用保险机制开展扶贫帮困。
“十三五”时期,商业保险将进一步协助国家大力构筑完善民生保障网,通过拓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多元化健康保险、推动大病保险稳健发展,从而实现保险业在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画、企业养老健康保障计画、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中的重要价值。同时,保险在扶贫方面具有特有的体制机制优势,做好扶贫工作是保险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将精準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完善精準扶贫保险支持保障措施。
八、“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如何进一步改革创新?
“十二五”时期,保险改革全面突破。市场準入退出机制不断最佳化,自保、相互、网际网路等新型保险主体创新发展,全面实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可以说,保险业能够保持强劲发展势头,并实现市场运行稳中向好,与保险业不断锐意改革进取、不断激发行业发展动力活力密不可分。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还没有根除,行业粗放式发展方式仍在延续,制约行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加快深化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力度,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三五”期间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实现规划目标的基础和前提。“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纲要》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摆在突出位置,从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五个方面,力图推动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增强行业持续发展动力。
九、“十三五”时期保险业风险防範有何部署?
加强监管、筑牢风险防範底线,对于进一步夯实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意义重大。“十二五”期间,保险监管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构建了全面立体高效的风险防範体系,风险防範制度机製得以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监管体系实现了升级换代,科学依法有效监管扎实推进。
“十三五”时期,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仍然面临繁重任务。总的要求是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巨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风险防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完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制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纲要》强调要进一步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要求,构建专业监管、部门协作、行业规範、社会监督的现代监管体系,完善保险“三支柱”监管制度、构建防範化解风险长效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从而防範和化解保险行业的相关风险。
十、如何推动《纲要》的贯彻实施?
《纲要》是指导“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档案。确保《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十三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关键。为确保《纲要》的贯彻落实,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为凝聚全行业力量共同完成《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将在《纲要》发布后的一段时期内,通过媒体发布、集中宣讲、报纸宣传、刊物出版等方式对《纲要》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导和深入解读,力争使全行业準确把握《纲要》的核心思想和关键内容,并在社会各界创造关注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落实责任主体,安排实施部署。《纲要》区分责任主体对保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社会组织、保险公司等分别提出了任务要求。其中,保险公司是行业规划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公司规划执行情况直接关係到行业规划的贯彻落实。从“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看,有的公司目标制定过高,脱离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违背了行业基本经营规律。有的公司发展方式粗放,盲目沖规模,违背了行业基本经营理念。《纲要》提出各保险法人机构要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这些内容的提出,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把握公司发展目标方向和具体步骤,有利于行业规划与公司规划的有效衔接,有利于贯彻落实行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三是开展监测评估,强化效果评价。从“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看,有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规划评估程式,规划与实施脱节。有的公司在规划执行中随意突破规划,规划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引领公司健康发展的作用。《纲要》提出,要完善《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加大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力度。《纲要》中的这些要求有利于增强规划与实施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使规划落实,完成行业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