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等有关档案精神,深入推进保险业标準化改革,确保“十三五”期间各项标準化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中国保险业标準化“十三五”规划》。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保险业标準化“十三五”规划
- 发布部门:中国保监会
规划全文
中国保险业标準化“十三五”规划
前 言
标準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标準化事业快速发展,标準体系初步形成,套用範围不断扩大,水平持续提升,影响力逐步显现,保险业标準化意识普遍提高。
全面开展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深入推进保险业标準化改革,是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精神的重要举措。做好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有利于保险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助推业务创新、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
“十二五”期间,保险业标準化工作紧密结合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标準化、规範化需求为导向,持续完善标準体系,推出一批标準成果,强化标準宣贯推广,逐步扩大了保险标準的影响力,标準化工作已成为保险业破解发展难题、防範化解风险、规範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十三五”是加快构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改革的关键时期。保险业标準化工作必须根据构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十三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改革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机制、完善标準体系,在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升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此,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挑战
(一)“十二五”标準化工作回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是改革创新全面突破、基础建设明显加强的时期,是服务能力显着增强、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大幅提高的时期,保险业标準化工作牢牢把握保险业稳中求进的发展基调,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在全国金融标準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的组织和推动下,在各保险机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科学谋划、多措并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整体建设卓有成效。
完善保险标準体系,标準建设稳步推进。行业标準建设重点由“十一五”期间主要关注技术标準逐步转变为业务、管理标準与技术标準并重,标準成果从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服务于保险业的快速、健康、规範发展。保险行业标準数量大幅增加,标準体系日趋完善。“十二五”期间,由保标委组织起草,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的金融行业标準11项,其中新制定5项,修订6项。截止到2016年5月,共制修订行业标準31项(次),其中,制定标準23项,修订标準8项(次)。标準覆盖了保险业务、客户服务、信息技术、数据交换等诸多领域,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标準体系。
专栏1 已发布保险行业标準列表 |
1.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範(JR/T0031-2016 |
2.保险术语(JR/T0032-2015) |
3.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JR/T0033-2015) |
4.保险业务代码集(JR/T0034-2015) |
5.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範(JR/T0035-2007) |
6.再保险数据交换规範(JR/T0036-2007) |
7.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範(JR/T0037-2016) |
8.保险标準化工作指南(JR/T0038-2007) |
9.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範(JR/T0047-2009) |
10.保险基础数据模型(JR/T0048-2015) |
11.寿险公司柜面服务规範(JR/T0049-2009) |
12.寿险单证(JR/T0050-2009) |
13.产险单证(JR/T0051-2009) |
14.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範(JR/T0053-2009) |
15.巨灾保险数据交换规範(JR/T0054-2009) |
16.保险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规範(JR/T0058-2010) |
17.保险业IT服务管理基本规範(JR/T0074-2012) |
18.医保数据交换规範(JR/T0075-2012) |
19.保险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规範(JR/T0079-2013) |
20.石油石化行业巨灾保险数据採集规範(JR/T0080-2013) |
2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準及代码(JR/T0083-2013) |
22.保险机构投诉处理规範(JR/T0127-2015) |
23.农业保险数据规範(JR/T0128-2015) |
推动保险业标準化改革发展,启动团体标準试点工作。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制定并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保险标準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15号)。支持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申报国家首批团体标準试点单位,并成功获批。
健全标準化工作机制,扩大标準化工作影响力。不断加强标準化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多项工作细则,创新完善了工作机制。建立保险业标準化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入口网站实现行业标準化信息发布、会员管理等各项功能,有效提升了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效率。加大保险业标準化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与国内外标準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建立交流联络机制。
强化保险标準培训,打造标準化建设专业队伍。启动专家谘询委员会和保险业标準化人才库的建立,为保险标準编制和评审充实了技术力量。制定标準化人才培训方案,大力开展专项培训辅导工作,为标準编写、标準审查和标準套用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十三五”标準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关键时期。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以及国家标準化战略对保险业标準化工作的要求来看,保险业标準化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标準供给侧改革有待加强。保险业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新的业务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不断涌现,都需要保险业标準化工作作为支撑。二是标準体系有待完善,结构有待最佳化调整。当前标準化工作仍面临技术类标準多、业务及管理类标準少,政府主导标準多、市场自主制定标準少,行业内标準多、跨行业和跨领域标準少等问题,标準体系需要进一步最佳化。三是标準宣贯、推广实施力度需要加强。标準化工作存在“重建设、轻实施”的现象,标準贯彻落实措施不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建立。四是标準化人才培养及储备不足,难以有效支撑标準化工作的可持续开展。行业从事标準化工作的人员偏少,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标準化人才培养机制。五是标準化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管理效能有待提升。存在标準制定周期长、市场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国十条”等档案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深化保险业标準化改革,完善保险标準体系,改进标準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标準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準化在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参与国家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保险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标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标準化工作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市场需求。培育发展团体标準,放开搞活企业标準。
坚持服务大局、立足长远。保险业标準化工作要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结合,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研究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有计画、有步骤地推进保险业标準化工作。
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导向。深刻认识产业高度交叉融合对保险业标準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新技术运用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支持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套用。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确保政府主导的标準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準和谐共存、互为补充。促进国家标準、行业标準与团体标準、企业标準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意识,构建更加合理的保险标準体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善的适应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要求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标準体系,标準化工作成为促进行业规範、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基本形成市场规範有标可循、公众利益有标可保、创新驱动有标引领、转型升级有标支撑的新局面,推动中国保险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的标準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準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準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业标準化工作体制;构建“监管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新格局;不断最佳化完善保险标準体系,保证标準基本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準,满足市场需要;搞活保险企业标準,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大标準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提高保险标準国际化水平;强化标準的推广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构建。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型保险业标準体系建设。
深化保险业标準化工作改革,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準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準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準共同构成的新型标準体系。着力解决标準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不相适应的问题,改进标準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保标委对标準化改革发展的统一领导。加强对保险业国家标準、行业标準与团体标準、企业标準的统一协调;加强与国标委和金标委的沟通协调,努力提升保标委在标準化领域的影响力;加强与公安、交通、医疗、社保、气象、地理等保险关联行业标準化组织间的沟通合作,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标準的制定和实施。
试点、培育、发展保险团体标準,满足市场需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与技术创新趋势,建立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业务领域广、服务範围宽的多层次标準体系,制定一批满足市场需求、快速回响技术创新的团体标準。
搞活保险企业标準,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在积极採用现有保险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準。鼓励企业制定高于保险业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团体标準,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準。
专栏2 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实施计画表 |
2016年 完成团体标準试点。积极推进落实由中保协承担的保险团体标準试点工作。 |
2017年 1.推动企业标準化。启动保险企业标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鼓励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标準化工作。 2.完善标準化信息平台。完善保险业标準化信息对外发布、交流、共享平台。 3.建设标準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提高标準化工作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加快建设标準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强化标準化工作专家谘询组的效能。 |
2018年 1.培育发展团体标準。培育更多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开展团体标準制定,出台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準。 2.发展企业标準。建立完善并全面实施保险企业产品和服务类标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3.建立标準化人才培养实验室。与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合作,开展保险业标準化基础理论研究与套用研究,培育各领域标準编制与规划的专项人才。 4.构建标準服务支撑体系。构建标準服务支撑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标準化工作的指导、谘询、评估、认证等服务。 |
2019年 1.建立市场标準向政府标準的转化机制。进一步明晰行业标準与团体标準的制定範围,釐清各类标準间的关係,建立团体标準上升转化为行业标準的机制和通道。 2.完善标準化工作保障。通过改革标準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构建保险业标準服务平台、建立保险业标準化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保险业标準化工作保障体系。 |
2020年 1.建成新型保险标準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保险标準体系,全面支持保险产品、服务、管理、信息化、创新等市场活动的开展。 2.繁荣市场标準。市场主导制定的团体标準、企业标準发展较为成熟,能够更好地满足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 |
(二)完善标準化工作机制。
完善标準制定程式。制定保险标準化工作管理指引、标準化项目管理办法,最佳化标準审批流程,落实标準複审要求,缩短标準制定周期,加快标準更新速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準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标準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健全标準实施推进机制。发布重要标準,要同步出台标準实施方案和释义,组织好标準推广实施工作。规範标準解释许可权管理,健全标準解释机制。推进并规範标準化试点示範,提高试点示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建立标準实施监督机制。推进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準的严格执行。建立保险行业标準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範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準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準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準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
推动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保险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準化活动;加大国际保险标準跟蹤、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与国际标準化组织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
专栏3 完善标準化工作机制工作表 |
1.完善保标委制度建设。最佳化标準立项和审批程式。加强标準制定和实施后评估,开展标準实施效果评价。 2.建立行业标準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鼓励先进、带动后进,推动标準在实际套用中取得实效。 3.建立标準实施监督机制。推进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準的执行、推进行业标準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机制。 4.建立企业标準评价体系。对企业公开的标準开展比对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和信用的重要内容。 5.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鼓励保险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準化活动,加大国际保险标準跟蹤,加强与国际标準化组织交流。 |
(三)最佳化标準体系、扩大标準供给。
最佳化和完善保险标準体系。对“十二五”保险标準体系进一步最佳化和完善,由基础类、业务类、信息交换类、信息技术类4大类、14个子类标準调整为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6大类、23个子类标準,使现行保险业标準框架更加科学、充实,更符合标準化工作发展方向。
扩大新技术领域标準供给。针对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套用,制定配套标準,促进新技术套用的推广。制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对车联网数据採集和分析活动所涉及的基础数据元的标识、名称、说明等内容进行规範;制定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套用规範,规範保险电子签名平台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设计及安全要求;制定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标準,规範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中的套用,包括农作物面积、灾情快速评估、灾情精确评估等标準;制定保险移动套用信息安全基本标準,对保险移动套用建设时所应满足的信息安全提出基本要求。
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标準制定。加强健康保险等业务领域的标準供给,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相关数据标準,包括商业健康保险疾病代码、保险手术代码标準,强化标準保障作用;建立保险行销服务机构及保险产品命名规範,对保险公司各级行销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保险产品的命名进行规範,提高规範程度,维护行业形象;开展信息披露等相关标準的制定,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原则、程式、方式、内容、时效性、準确性、一致性及所承担的责任等进行规定,形成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基本规範。
加大信息化及基础设施标準建设。持续加强保险信息化相关标準建设,重点开展数据中心建设、网路建设、移动套用信息安全、灾备与应急预案、信息化绩效评价等相关标準的制定等;加快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等重大项目所需标準的研究制定,形成相应的标準支撑。制定保单要素信息系列标準,规範行业信息平台登记的各具体险种的保单要素信息标準。
此外,根据“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发展及标準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随时补充制修订相关标準。
专栏4 已启动保险行业标準列表 |
1.保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範(制定) |
2.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基本规範(制定,拟报国标) |
3.保险业车型识别编码规则(制定,拟报国标) |
4.保险业IT审计规範(制定) |
5.保险行业企业财产保险标的分类标準(制定) |
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制定) |
7.社保数据交换规範(制定) |
8.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範(修订) |
9.产险单证(修订) |
10.寿险单证(修订) |
11.再保险数据交换规範(修订) |
12.保险术语(行标上升为国标) |
专栏5 待启动保险行业标準列表 |
2016年 1.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 2.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套用规範 3.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标準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準及代码(上升为国标) 5.医保数据交换规範(待修订) |
2017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準(系列标準1) 2.保险公司网路建设基本规範 3.保险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基本要求 4.保险统计信息分类标準 |
2018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準(系列标準2) 2.商业健康保险疾病代码 3.商业健康保险手术代码 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範 5.保险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基本规範 6.保险移动套用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
2019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準(系列标準3) 2.保险公司数据中心建设基本规範 3.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规範 4.保险徵信基本术语(修订保险术语) 5.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规範 |
2020年 1.保险业信息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範 2.保险行销服务机构命名规範 3.保险产品命名基本规範 |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从各自业务条线出发,积极提出监管业务标準需求,推动标準贯彻落实,各派出机构要统筹做好辖区标準化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保标委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的制(修)订等工作;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承担和参与保险标準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保险标準套用实施。行业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动标準落地实施,促进信息共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团体标準试点等工作,承接做好市场主导类标準制定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协同发展。
加强标準化工作与保险监管工作的互动。一方面标準化工作要为规範性监管政策的制定做好充分预研;另一方面监管政策要推动标準化成果得以有效推广实施。加强与质检总局、国标委、中国标準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在行业标準建设、团体标準建设等方面积极寻求指导和帮助。积极参与金标委的工作,鼓励更多保险机构成为金标委委员单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能力。
开展标準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谘询,为企业实施标準提供解决方案,指导企业正确、有效执行标準。加强标準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标準化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保险业标準化方针政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果,扩大保险业标準化影响力。加大保标委网站的推广力度,将保标委网站打造成保险业标準化知识普及、精细管理、有效服务的网路利器。
(四)着眼发展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业标準化人才培养政策,逐步建立保险业标準化人才培养机制。培养跨行业、跨领域、懂业务的标準化业务骨干,提高标準化工作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加快建设标準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强化标準化工作专家谘询组的效能。加强对保标委委员、联络员的标準化专业培训,完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工作开展。与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合作,开展保险业标準化基础理论研究与套用研究,培育各领域标準编制与规划的专项人才。
内容解读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等有关档案精神,深入推进保险业标準化改革,确保“十三五”期间各项标準化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中国保险业标準化“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标準化建设卓有成效,取得重大成就:完善保险标準化体系,标準建设稳步推进,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标準体系;推动保险业标準化改革发展,启动团体标準试点;健全标準化工作机制,扩大标準化工作影响力;强化保险标準培训,打造标準化建设专业队伍。
《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国保险标準化的三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新型保险业标準化体系建设,加强保标委的统一领导,发展团体标準,搞活企业标準;二是完善标準化工作机制,重点要在标準制定程式、标準实施推进和监督机制、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突破;三是最佳化标準体系,扩大标準供给。
《规划》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重视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标準化工作中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支持发展团体标準和企业标準。二是发展目标明晰。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善的适应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要求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标準体系的总目标。三是标準供给重点突出。着力扩大车联网、电子签名、遥感等新技术在保险领域套用标準的供给,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标準制定,加大信息化及基础设施标準建设。四是保障措施有力。提出要在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保障。
《规划》要求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从各自业务条线出发,积极提出监管业务标準需求,推动标準贯彻落实,各派出机构要统筹做好辖区标準化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保标委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的制(修)订等工作;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承担和参与保险标準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保险标準套用实施。行业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动标準落地实施,促进信息共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团体标準试点等工作,承接做好市场主导类标準制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