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诚信建设协会是国家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培育和建设具有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监督职责的中介机构的精神,推进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科学化、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境内外从事企业诚信建设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和境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着名专家学者、企业领袖以及港、澳、台有关社团和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登记非盈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会得到一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有关部委、局、办领导的指导和帮助。有关领导要求我们一定要密切联繫全国企业和企业家,深入调查企业诚信建设,了解企业家的心声和诉求,积极向党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突破传统模式,树立企业诚信,提升诚信企业形象的塑造,打造更多的诚信企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诚信企业建设协会
- 外文名:China enterprise integr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中国企业诚信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企业诚信建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 integr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EIC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国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八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发挥桥樑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服务;为沟通商业企业与政府的联繫,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条 本会是以国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八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发挥桥樑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服务;为沟通商业企业与政府的联繫,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研究、传播和推广企业诚信建设,推动中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围绕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报告,当好参谋和助手,并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其他任务;
(三)推动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关心员工、依靠员工、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由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组建的集体契约协商活动,为企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係服务;
(五)引导企业学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和规範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繫,发挥桥樑纽带作用;
(七)加强与地方企业、粮食、供销社企协的工作联繫,发挥商业企协系统的整体优势;
(八)总结推广诚信企业先进经验、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企业文化建设,依照相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企业、企业家和管理创新成果的创造人,推荐全国诚信企业新纪录;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託,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参与全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评价、定级等工作;
(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国内企业开展与国外企业、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智力服务,加强、改进并充实行业培训、管理谘询、展览展示、信息交流、书刊编辑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企业办实事,并不断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开创中商企协工作新局面;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诚信企业建设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研究、传播和推广企业诚信建设,推动中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围绕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报告,当好参谋和助手,并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其他任务;
(三)推动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关心员工、依靠员工、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由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组建的集体契约协商活动,为企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係服务;
(五)引导企业学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和规範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繫,发挥桥樑纽带作用;
(七)加强与地方企业、粮食、供销社企协的工作联繫,发挥商业企协系统的整体优势;
(八)总结推广诚信企业先进经验、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企业文化建设,依照相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企业、企业家和管理创新成果的创造人,推荐全国诚信企业新纪录;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託,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参与全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评价、定级等工作;
(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国内企业开展与国外企业、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智力服务,加强、改进并充实行业培训、管理谘询、展览展示、信息交流、书刊编辑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企业办实事,并不断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开创中商企协工作新局面;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诚信企业建设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