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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

(2019-08-02 10:56:53) 百科综合

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

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是国内唯一经国家各部委联合批准设立的直属人才服务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
  • 批准:国家各部委联合批准
  • 性质:直属人才服务机构
  • 基本现状:人才过剩,骨干人才紧缺

中心简介

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是国内唯一经国家各部委联合批准设立的直属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当前国内人才发展的基本现状,一般人才过剩,骨干人才紧缺,顶尖人才稀有,创新人才缺失,秉承人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重人才的开发于培养,全方位,多层次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本中心始终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加强理论与实践指导,培养创新能力,作为人才规划的核心宗旨。中心内有党支部统一领导,九大科室协作执行,落实人才科学发展观,更好的服务于人才可持续发展。

中心文化

诚信 服从 学习 传承

中心使命

倡导全民终身学习,提高国民素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心愿景

帮助每箇中国人搭建可持续发展的学习平台,共享国内最权威的人才资料库。

奖学金制度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制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奖学金由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中心奖学金的奖励标準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中心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参与中心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提出申请。

名额分配

第六条 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根据学院核定的当年奖学金的总人数,(参与理论与实践课程学习人数中选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中心财政部审批小组予以审批。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中心将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院各部门和系部至年级领导小组。

评审

第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人才中心奖学金审批中心,每年10月底之前,审批小组核实后予以公布。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人才中心统一印製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準、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定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档案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助学金制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中心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中心助学金由人才中心与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标準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心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準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準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範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另外,根据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员基本养老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範围、提高资助标準。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参与中心组织实践课程学习。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中心各科室根据中心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中心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中心负责科室。
第八条
每年七月底前,中心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高校相关部门。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中心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心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心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心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心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係报至人才中心相关科室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髮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助学金髮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由中国人才可持续发展指导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档案室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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