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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请

(2019-09-04 05:15:03) 百科综合

上请

上请又称“先请”。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皇室宗亲、贵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起源于汉代,範围逐渐扩大,先由三千石官后下延至六百石官,进而又扩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不论犯何种罪行,均可享受此种待遇。南北朝时又规定:凡属人议範围的官吏、贵族犯十恶以外之罪,均须“上请”皇帝定夺。唐律专列请章。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此外,对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专决,也须上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请
  • 适用原则:汉代刑罚
  • 作用:是封建等级思想的制度化
  • 来源:汉书

历史记载

汉高祖7年刘邦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卷八《宣帝纪》)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于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请特权。

制度发展

东汉时期,上请範围继续扩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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