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从概念上讲,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範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打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就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一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发展;也是为了对其他青少年形成震慑,使有犯罪念头的青少年及时悬崖勒马。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严重不良行为
- 又称: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 主题针对:未成年人
- 形成原因:自身的主观因素外界不良因素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特徵
严重不良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徵:
(一)严重不良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少年。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没有限定严重不良行为只能由少年实施,但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角度考虑,只有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少年才能是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体;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观方面应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包括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和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行为表现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纠合成团伙或结成伙伴,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等地聚众打群架;起鬨闹事,向人体、车辆、住宅等处抛弃废物及石块;在市场上硬拿强要,扰乱正常的贸易活动与秩序;结伙用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污辱妇女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经劝阻、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许多未成年人实施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后,因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思维方式简单,对产生不良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或认识肤浅,往往实施行为后会产生一种快感,这种快感会驱使他们再次寻求刺激,从而导致该种严重不良行为愈演愈烈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特别是同龄人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强姦、卖淫、偷盗、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该行为危害极大。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是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淫乱通常表现为非经济利益型,即未成年人实施为满足自身或他人性慾而超越社会行为规範的制度,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色情、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卖性权利以获得金钱或有价物品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
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偷窃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在规定犯罪而负刑事责任上有以下两个界限:一是未成年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二是未成年人偷窃财物的数额。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区别点在于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为者主观严重的程度。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赌博活动的反覆性加大了制止、劝阻未成年人参赌的难度,也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一个分界点。因此,严格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参赌、矫治屡教不改者的严重不良行为,当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
(八)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医学角度看,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了躯体依赖性,并使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者产生抗药性,从而不断地追加吸、注毒品的剂量。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指放火行为、投毒行为、绑架行为、多次诈欺行为、情节恶劣的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哄抢行为、出于多种动机的产生谎报险情製造混乱、参加邪教组织或恐怖组织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形成原因
严重不良行为的形成,是其自身的主观因素与外界不良因素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主观原因
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中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年龄段的青少年一般都已国中毕业,如没考上高中或进入职业技术学校,都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此时的他们生理上基本发育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具备了犯罪的生理条件。但是他们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好表现,易冲动,逞强好斗,自控力差,普遍存在逆反心理,缺乏社会经验,如得不到良好引导,一旦受人利诱或唆使,极易误入歧途。
(2)文化程度低,就业困难。
在社会经济和就业结构转型的时期,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企业破产倒闭,失业下岗人员猛增,就业门路窄和求职人员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学历低且无一技之长的国中生的就业愈发艰难,有的闲于家中无事可做,游手好闲,有的浪迹社会,四处游蕩,形成学校不用管、家庭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现象,三三两两纠集在一起,称兄道弟,拉帮结派。文化程度越低,犯案率越高。
(3)缺乏法律意识。
(3)缺乏法律意识。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主要集中在14—22周岁年龄段,且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75%以上没有读过高中或者中专,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对各种规範常採取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经常有意地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群体中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在向校园加速渗透,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比重加大。
(4)缺乏判别能力。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受到社会各方面不良影响,他们缺乏对社会事件的準确价值判断,没有是非标準,容易产生与社会主义文化不符的行为和越轨行为。
(5)缺乏国家和集体利益观念。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总是以满足个人或小群体的需要为最高目标,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个人或小群体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内心没有国家和集体利益概念,认为任何妨碍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规範和言行,都是对他们的限制。
(6)缺乏对社会的信任感。
大部分不良青少年对国家法律、社会规範,以及家长和学校老师的教育怀有普遍的不信任感,对父母和老师的教育抱有强烈的逆反心理,对正面宣传和榜样报以不相信和嘲笑的态度,宁愿相信同龄人青少年之间的江湖义气,相信武力和金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客观原因
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亲职教育方式的不当;
儿童出生后,家庭是第一摇篮。家庭成员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行为作风和教育方式等无不影响着儿童的成长。古人云:“宠子不娇,娇子必歧”,父母溺爱、迁就常常是养成孩子任性、以我为中心、自私、专横、懒惰、追求享乐、依赖成性等不良习气的主要原因。父母默许或包庇子女的错误行为,必然招致子女不良行为的重複出现,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对子女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发现子女犯了错误之后,非打即骂,使之经常处于焦虑、紧张、惶恐不安的状态,那幺,孩子为了避免父母的严厉惩罚,必然会在犯了错误之后编造谎言,以减轻压力,其结果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反而还会加剧不良行为的发展。还有,家庭结构失调与不完整是导致未成的人缺少监管而产生不良行为,最终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学校教育的偏差;
学校作为人生成长的第二摇篮,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有很多学校却严重的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教育的弊端与管理的鬆懈是在校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学校管理乏力,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旷课,抽菸、酗酒、打架闹事等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管理,造成少数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最后逐步走向犯罪。
(3)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些人受社会上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思想的影响,其判断是非的标準发生了偏差。另外,随着影视文化以及网路等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一些以宣传暴力、色情、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为主要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成为青少年成长污染的来源,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和价值观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以至有些未成年人从想入非非到好奇、模仿,终于成了“暴力文化”和“色情文化”的俘虏。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与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混杂纠集,称兄道弟。他们互相影响与唆使,其后果可想而知。
(4)普法宣传教育不够。
调查数据显示,近50%的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没有接受过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这一问题在流动人员未成年人中更为突出。公立学校及合法民办的学校,基本上都配备了法制校长,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课程及考核。但是,许多私立学校及打工子弟学校,没有法制校长,也基本上没有对学生进行过法制教育。
行为处罚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针对其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相应条例
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运输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运输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非法製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製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预防矫治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从法律、未成年人自身、社会三处发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採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採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定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个人预防
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少年。未成年人自身对于预防严重不良行为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应当:
1、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基础。
2、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
2、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
3、防微杜渐,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
4、学会拒绝,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良策。
社会责任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关键。社会各界必须达成共识,共筑防线,齐抓共管。
(1)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
(2)拓宽教育思路,加大职业技术培训。
(3)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4)加强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
(5)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6)学校应下大力气改变只重智力教育的教学理念;教育部门应将法学教育纳入中学课程。
矫治措施
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教育保护措施。矫治措施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4)因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5)有轻微犯罪行为,不需要刑事处罚,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採取劳动教养,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诱髮结果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较弱,易冲动、容易盲从,因此应防微杜渐,发现其有不良行为时及时予以纠正至关重要。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