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发挥项目长久运行效益。根据《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函〔2016〕15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辖区内由菸草部门和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菸叶调製设施)、烟田机耕路、菸叶育苗设施、菸草农业机械、防雹等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的管护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管护资金来源遵循“税收提取、乡镇(街道)补贴、菸农自筹、菸草行业补贴、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範围及内容
第六条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按项目建设主体归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菸农专业合作组织、村民所有。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在菸草部门配合下,对辖区菸叶基础设施项目产权予以明确。产权归村民的,直接由村民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菸农专业合作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菸农专业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牵头,按项目所辖区域分片、分段,交由受益村组管理。
第八条 根据管护主体情况,管护範围分为以下几种:
(一)村民为管护主体的管护範围:指村民按规划和批准实施自建自用,产权归村民所有的小水窖(池)、普改密烤房等。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管护主体的管护範围:指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受益区域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辖範围内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
(三)菸农专业合作组织(社)为管护主体的管护範围:烤房群(工场)、菸叶育苗设施、菸草农业机械等专业技术强的菸叶基础设施项目。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护主体的管护範围:指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管辖範围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
(五)县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的管护範围:指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管辖範围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根据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类别,管护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内容:菸草援建水源工程、山塘、水(窖)池、提灌站、管网、沟渠、田间灌桩等水利设施。
(二)烤房群(工场)管护内容:烤房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热和排湿等设施以及贮烟室、编烟棚、分级室、烟夹、烟框、备用发电机、编烟机、回潮机等设备(对炉灶、自控仪、循环风机、备用电源等设备的更换採取补贴形式)。
(三)烟田机耕道路管护内容:主干路、分支路及所属的桥涵、路沟。
(四)育苗大棚管护内容:大棚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电、供热和排湿等设施。
第十条 对各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须达到以下标準:
(一)渠道工程:定期锄草、清淤,保护範围内不得堆放泥石、严禁强烈爆破;渠体管护良好、无受损或损坏已及时修复;灌水口、出水口、泄洪口等无堵塞,水流运行顺畅;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二)山塘(堤坝)工程:定期清淤,保护範围内严禁强烈爆破,坝体清洁,无杂草、杂物;坝体无裂缝,对坝面磨损、沖刷、风化等及时进行修复;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三)管网工程:管道畅通、无漏水;控制闸阀启闭灵活,地理管道的阀门井中无积水,管道的裸露部分完好无损,灌桩正常供水;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四)水池(窖):保护範围内不得栽种木本植物、严禁强烈爆破,池体管护良好,池壁无裂纹,无渗漏,池内无杂物,水质不受污染;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五)提灌站、机井: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备齐全,站房清洁,接管无渗漏;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六)池塘工程:周边无杂草,蓄水良好,池底无淤泥、杂物;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七)烟路: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堆积物,排水沟无杂草,沟涵排水畅通,农机入口无破损,安全警示、项目信息、限重提示等标识完好。
(八)烤房群(工场):烤房群(工场)内清洁卫生,配套设备设施功能完好无损;烤房的机电设备、备用电源运行正常,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九)育苗大棚:场地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机电设备运行正常,育苗盘等物资分类存放。
第三章 管护部门及职责
第十一条 明确管护机构,落实办公人员和场所。原则上,县管护机构与县烟办合署办公,为本县菸叶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督促、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菸叶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县烟办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项目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管护人员职责;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报修项目的维护方案及费用支出进行论证、审批,对项目管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4.负责本县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运行、管护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5.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管护情况检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向上级管护单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运行管护情况
县菸草专卖局工作职责:
1.参与菸叶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监督管理和维修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2.对申报维修项目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3.收集菸叶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相关信息,建立管护信息档案。
4.负责菸草行业管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争取。
5.负责烤房、菸叶育苗设施、菸草农业机械管护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协助、组织实施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并落实具体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管护责任人(运行管护责任人需报县烟办审批);
3.对维修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
(四)菸叶工作站职责:
1.对工程项目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跟蹤;
2.对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建立档案资料,定期汇总上报;
3.收集、汇总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烟办和县菸草专卖局。
4.为菸农专业合作社烤房、菸叶育苗设施、菸草农业机械管护提供技术指导。
5.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菸叶基础设施项目档案。
(五)村民(小组)委员会职责:
1.协调、配合、组织、监督当地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工作;针对具体项目制定可行的项目管护办法,落实项目管护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烟办审批(备案);
2.负责项目建设、维修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和工期督促;
3.负责管护资金收缴,补贴资金、维修资金申报;
4.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採取“一事一议”方式,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以水养水”烟水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的费用收取、使用及交纳。
(四)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水务部门:结合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做好烟水配套工程与小农水项目等设施产权的衔接工作,负责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与重大维修项目的技术指导和验收。
2.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适时提取、拨付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维修补贴资金。
3.交通部门:将满足四级公路标準的机耕道纳入通村公路管理,对其他类型的机耕道管护工作进行指导。
4.公安部门:加大对破坏菸叶生产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管护工作运行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5.监察部门: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6.审计部门:对管护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7.农机部门:对农机安全进行监管。
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管护资金来源
(一)专项管护资金:县管护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市一级,将按当年菸叶税5%的比例进行提取资金,并市级按相关档案下拨到县一级,县管护办将按照有关乡(镇)维修情况进行资金下拨。
(二)人饮工程水费:涉及人饮的工程,由管护主体根据“一事一议”的议定结果或村规民约向受益户收取水费,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县政府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及机耕道(四级公路标準以下)维修补贴;育苗设施、烘烤工场及密集烤房、农机具由烤菸专业合作社负责筹资管护。
第十四条管护资金补贴执行标準
(一)管护人员劳务补贴:每年末由县管护办制定标準,报市管护办审核后执行。
(二)提水灌溉电费补贴:菸叶生产用电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农业生产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281号)相关规定,原则上按提灌工程受益烟地面积分年度进行补贴,补贴金额由县管护办核算报市管护办审核后执行。
(三)县管护机构工作经费补贴:每年初由县管护办测算,报县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审批划拨。
(四)维修资金补贴:按项目批覆档案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维修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一)管护机构健全,有专职管护人员。
(二)有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三)有项目专项维修方案。
(四)项目档案资料完备。
第十六条管护办制定全县年度项目维修资金计画,并落实重点项目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按照县管护办审核意见将专项管护资金拨付至县管护办账户,县管护办再核拨到各有关乡(镇)专户。
第十八条管护资金管理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原则。资金清算、管理由县级管护办负责。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要求,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由县管护办制定方案并组织考核,确保运行管护到位。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要按管护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履职履责。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有关菸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