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调〔2015〕16号印发《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 印发机关: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 文号: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5年2月25日
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法务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25日
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準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