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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2019-07-08 04:07:18) 百科综合
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2012年12月21日,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制定《上海海事大学章程(徵求意见稿)》。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 发布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评议机构:上海市高校章程校準委员会
  • 发布文号:市属高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 审议通过时间:2015年4月16日
  • 核准施行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制定过程

2012年12月21日,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制定《上海海事大学章程(徵求意见稿)》。
2014年9月17日,上海海事大学成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首批7所试点高校之一。以此为契机,学校加速推进章程制定工作。
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2014年10月14日,党委常委会决定由行政负责试点建设,落实部门为校办、党办,要求儘快落实章程的起草工作。由校长办公室牵头,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开展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9日,起草小组完成近17000字的《上海海事大学章程》(草案),同时出台《章程起草工作推进方案》。在《章程》(草案)基础上,章程起草小组共集中讨论33次,召开了20次座谈会。其中,专门就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术治理、民主管理等主题,3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就历史传统、章程理念、精神使命、办学方向、治理结构、师生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分别向对学校办学历史有深入了解的退休干部、教授,已经核准章程的部属大学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语言专家,教师,学生,校友等徵求意见。同时,利用校园网路面向全校师生广泛徵求意见。累计收到来自校内外各类建议和意见1066条,採纳620条,採纳率达到58%。在认真、审慎、逐条研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共经过15次大的修改,先后形成《章程》16稿。
2015年3月6日,章程起草小组第一次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了章程建设情况及《章程》(讨论稿)(第16稿)。校领导高度重视章程建设,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多次专门讨论、审议《章程》(草案)。校学术委员会也召开会议,讨论《章程》中相关条款。
2015年3月18日,《章程》(第18稿)递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23条,採纳102条,採纳率82.9%,形成《章程》(第19稿)。《章程》(第19稿)再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于2015年4月16日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此后,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反馈的修改意见共进行了3次修改,最终于2015年10月23日定稿。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市属高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核准我校《章程》(第22稿)。

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製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及时、準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範围内发布準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準确一致。
第五条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上海海事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和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範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受理、答覆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职责範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校长办公室受理、答覆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範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準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客群範围分为校内客群和社会客群。各学院、各部门应在製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客群範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客群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校、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定、职能、办事程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式
第十一条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繫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档案。
第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覆:
(一)属于公开範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範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覆的,应当场予以答覆。如不能当场答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
第十四条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複製、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宣传部以及党委办公室核定。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属于应主动公开範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覆流程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发布部门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予以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或者分管校领导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纪检监察处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全面推进信息(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沪海大行字〔2008〕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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