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整合电商资源,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号)和《自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八条措施》等相关档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係在自流井区,併入驻省级电子商务集聚示範区—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套用的企业。
(二)企业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申报省、市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时,区级各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房租补贴
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新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或创建电商孵化器、大学生电商众创空间等,按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给予场地提供主体1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自电商企业入驻开始计算,最长时间为3年。
(二)平台建设补助
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套用平台的企业,且项目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平台建设外包费用或自主研发费用(土地资金、基建、装修和人员工资除外)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补助20万元;
(三)配套服务补贴
1.为企业或组织提供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含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信息服务、代理运营、网页设计、快递物流、摄影摄像等),年服务对象超过20户且年电商业务营业额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给予服务企业电商业务部分营业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2.为创建电商孵化器或大学生电商众创空间并且提供电商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运营主体,其非营利性服务(含培训场所、公共物业管理、wifi等技术配套)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重大项目补贴
对电商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範围。对重要的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扶持。
(五)培训补贴
电商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扶持範围。
(六)农村、社区电商补贴
对建设社区电商、农村电商服务站的承办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电商服务站一次性给予每站0.5万元的补助。
(七)其他奖励
1.电子商务年网路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省级电子商务集聚示範区—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突出成绩和效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扬奖励。
第五条 凡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本办法提供之各种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组织、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流井区电子商务集聚区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期间或有效期满后需修订,可经自流井电子商务集聚区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係在自流井区,併入驻省级电子商务集聚示範区—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套用的企业。
(二)企业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申报省、市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时,区级各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房租补贴
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新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或创建电商孵化器、大学生电商众创空间等,按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给予场地提供主体1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自电商企业入驻开始计算,最长时间为3年。
(二)平台建设补助
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套用平台的企业,且项目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平台建设外包费用或自主研发费用(土地资金、基建、装修和人员工资除外)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补助20万元;
(三)配套服务补贴
1.为企业或组织提供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含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信息服务、代理运营、网页设计、快递物流、摄影摄像等),年服务对象超过20户且年电商业务营业额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给予服务企业电商业务部分营业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2.为创建电商孵化器或大学生电商众创空间并且提供电商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运营主体,其非营利性服务(含培训场所、公共物业管理、wifi等技术配套)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重大项目补贴
对电商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範围。对重要的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扶持。
(五)培训补贴
电商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扶持範围。
(六)农村、社区电商补贴
对建设社区电商、农村电商服务站的承办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电商服务站一次性给予每站0.5万元的补助。
(七)其他奖励
1.电子商务年网路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省级电子商务集聚示範区—自贡市(普润)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突出成绩和效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扬奖励。
第五条 凡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本办法提供之各种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组织、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流井区电子商务集聚区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期间或有效期满后需修订,可经自流井电子商务集聚区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