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加快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盘县範围内注册和纳税,并在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 培育电商主体企业
第三条对年网路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四条支持本地传统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商家嫁接网际网路项目促进本地消费,对于开展网际网路经营的平台或企业,网路消费额突破1000万,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五条鼓励新开设网店或微店,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开设的淘宝店铺达到1钻的(其他平台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比照执行),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六条 鼓励电商企业自主研发升级产品和包装,对自主研发新产品上架销售额突破3万元的,给予每个单品5000元补贴。
第七条 建立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对销售库内产品网路销售额突破10万元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库内产品网路销售额3%的奖励补贴。
第八条 针对提供网路设计、行销、推广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年收入首次突破20万、50万、2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2万、5万元。
第九条 受政府委託,在各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盘县优势产业专区(含地方特色馆),经审定合格的,比照其当年度产生的广告专项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在盘境内建立1个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并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设20个以上电子商务服务站或在各大景区景点建设4个以上直营体验店,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给予电子商务服务站补贴5000元/每个,直营体验店补贴1万元/每个。
- 最佳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同等条件优先给予採取“3个15万元”政策扶持(企业需满足《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档案要求)。
第十二条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享受县担保公司风险担保贷款政策(企业需满足《盘县关于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管理的实施办法》档案要求),县政府统筹2000万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现200万以下无抵押贷款。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企业商城(如:天猫、京东专卖店等),确需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壮大,经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资金用途,可申请享受不高于2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及1年的贴息政策,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100%贴息。
第十三条 给予入驻盘州数字大厦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免两年办公、仓储场所租金费用、免宽频使用费用和配套住宿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于在电子商务聚集区的电商企业给予上行产品快递补贴,国内销售给予每单1元补贴,跨境销售给予每单2元补贴,每年快递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从外地引进技术、管理、营运专业人才,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查看公司工资花名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主体企业每引进1位高层次人才补贴1万元。
第十六条对自主配备先进科技器材,提供培训辅导、融资对接、交流活动、财务法务顾问等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含创客空间等),达到集聚创业创新人才20人(固定)以上、孵化电商企业或网店20家以上、年销售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内产品网路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企业该年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对县内电子商务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开展重大宣传推介、专项培训或课题研究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经审定合格,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预支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实施电子商务示範工程,由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决定实施时间和数量。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範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範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的分别给予1万、3万、5万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採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 附则
第二十条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所有奖励和补贴均由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初步审定报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按季度兑现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