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地团结进步分子、中间分子、落后分子,主动地搞好同各方面的关係,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
- 作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9
出版信息
书籍作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图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图书品相:10成品相
库存量:3本
图书售价:22.00元优惠价:18.70元图书原价:22.00
图书类别:政治
图书标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出版社
上书时间:2011-01-04
出版时间:2009
开本:32开页数:350页
ISBN:9787010023236
内容简介
对于落后的和犯错误的人,应当採取团结和教育的方针,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否则,我们在工厂中便会是少数,便会孤立。
原文
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1]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
同志们:
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2]以来,已经有一年了。那次大会规定的中国工人运动的政治纲领和工作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实现的。一年来整个形势有很大变化,要求我们做很多的工作。这次工会工作会议要解决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
我们有许多经验,有做得好的经验,也还有做得不好的经验。立三[3]同志说,我们工作中有组织上的关门主义倾向和方法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倾向。今天我国有将近二千万的职工大军,但组织起来的太少。老解放区工会发展很少,新解放区刚才开始。除了破坏分子及资本家外,一切职工,即使政治上落后的人,即使国民党工会的工作人员,只要有改造可能的,都应包括在工会组织之内。对于落后的和犯错误的人,应当採取团结和教育的方针,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否则,我们在工厂中便会是少数,便会孤立。当然,破坏分子是不允许加入工会的,甚至一部分作恶有据的还要逮捕。我们对他们不加警惕是要犯错误的。开门是向着进步的工人、不很进步的工人和落后的工人(包括过去有毛病而有希望改造的),这样我们便有了充足理由去孤立反动派。国民党表面上是被打倒了,但实际上还没有被完全打倒。他们组织一贯道等会道门,在安徽、河南一带就有十万人。在工人中也有隐藏的坏分子反对我们。如果採取关门主义,便不能够孤立他们。正确的方针是争取中间派,落后分子也要儘可能争取过来。
做工会工作的同志应该抱主动的态度,主动地和资本家搞好关係,和行政搞好关係(对厂长方面也应该强调主动,如像<桥>里面的宋厂长那样[4])。党,政,工三方面,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搞好生产,有什幺不能解决的问题呢?你们要做宣传工作,要向市委书记、市长做宣传工作,也要向我们做宣传工作,因为我们照顾的方面很多,不能像你们专心搞一门。主动地团结进步分子、中间分子、落后分子,主动地搞好同各方面的关係,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消灭帝国主义及一切反动势力!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讲话记录稿刊印。
(根据<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举行的宴会上的讲话。
[2]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于一九四八年八月一日至二十二日在哈尔滨召开。大会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人阶级的团结,联合全国各阶层人民积极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彻底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等问题,通过了<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会议并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3]立三,即李立三,当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4]《桥》,是东北电影製片厂一九四九年四月拍摄完成的一部故事片。这部影片讲述了东北解放战争中工人阶级在极端困难条件下修复被破坏的松花江铁桥的事迹。影片中的宋厂长充分依靠民众,发动大家想办法,使遇到的各种困难逐一得到克服。
(这是毛泽东同志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举行的宴会上的讲话)
背景材料
党内有关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1949年建国以后主要有两次。一次是五十年代初,第二次是五十年代中期。两次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工会对待工人当前现实利益应取的立场和方针上。
两种不同的认识 从1920年代初,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织和领导、以维护工人利益为己任,团结工人向资本家,向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进行斗争的工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其社会地位、作用,以及与共产党各级组织、国有企业行政的关係等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其中带有根本性质的是,工会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是否具有自己组织上的独立性;在肯定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是否承认也存在着矛盾;工会在调节工人与行政的矛盾中,是否有维护工人利益的责任。归结到一点,维护工人的权益是否还应是工会的主要任务?
两种不同的认识
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党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以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刘少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李立三(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为一方的基本认识是,工人与国家基本利益一致,但也存在着矛盾。邓子恢认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人员与企业行政人员在维护国家和工人自己的利益方面,“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因任务不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主张,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利益”、“保护工人民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形成为“厂方的附属品”。(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1950年7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42—145页。)刘少奇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公营、私营企业的关係,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内部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係。那种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就是主人,不存在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刘少奇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50年11月29日。<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64页。)李立三也曾专就“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作过讲话。(李立三:《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在北京各机关党委和〈学习〉杂誌联合主办的报告会上的讲话》,195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85—197页。)1951年9月,李立三在为全总起草的《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公营企业中仍存在着“公私利益”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的是“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他主张,工会组织一方面应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性,对工人民众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公私利益矛盾的问题上,工会又应执行保护工人民众利益的任务。(李立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1951年9月28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06—212页。)
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党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以高岗(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另一种意见,他认为在公营工厂中,没有阶级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会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他认为邓子恢的意见,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工人利益的问题上,工会应与行政採取一致的立场。(《东北日报》社论稿:《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1951年4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73—184页)
面对两种对立的不同意见 1951年10月2日,李立三向毛泽东主席写了报告,谈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李立三在报告中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有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用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明确表示:“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係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10月2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13―216页。)
面对两种对立的不同意见
毛泽东对工会工作十分重视 1950年12月22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北局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毛还认为,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主要是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民众关係不正常,脱离民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毛泽东《对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报告的批示》,1950年12月30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64页。)但到1951年这个时候,毛泽东考虑问题的角度有了变化,因而否决了李立三的意见。他在中央的一个档案上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
毛泽东对工会工作十分重视
改组全总党组 中共中央随即在1951年11月批准成立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工作。实际上是由这个党组干事会来领导批判李立三,改组全总党组。
改组全总党组
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 12月13日,党组干事会领导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即: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对全国总工会工作进行检查,会议由李富春主持。12月20日,李富春作《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报告,指出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有三个最主要的错误”:一是把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工作分裂开来,“结果就把职工会变成完全狭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二是“否定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三是“领导方法是主观的,形式的,事务主义的,甚至于家长制度的”。(李富春:《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1951年12月20日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上的结论〉。《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71—282页)
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
12月21日,不是党组干事会成员的陈伯达以他的特殊身份(毛泽东的政治秘书)在会上作定调发言,指责李立三关于公营企业中也应遵循“公私兼顾”的原则的主张,是“分配中心论”。断言:“这是工会工作的路线错误,是工会工作的方针错误”。(陈伯达在全总党组扩大会上的发言,1951年12月21日。)
会议于1951年12月22日通过《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结论说:“总之,李立三同志在工会工作上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他的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民众,乃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这种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95—301页。)
由此,李立三被免去了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
浅谈新中国工运方针的确立
中国工会“六大”之后,1949年8月,全总召开工会工作会议,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工会方针。毛泽东明确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民众组织,我们要吸收一切僱佣劳动者,包括进步的、中间的、落后的、参加过国民党和一贯道的,都让其入会,除了少数反动分子。刘少奇指出:工人阶级是国家领导阶级,是以共产党为代表的,但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是工人阶级的全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教师、工程师、新闻记者都是工人阶级的一个阶层。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共同纲领》实施之后,在李立三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经毛主席签署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最早法律之一。《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的地位、权力、职责。第5、6、7条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受僱工人、职工民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契约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职工民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契约之权;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工民众利益,监督行政或资方切实执行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準、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的权力,负责改善工人、职工民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实施的的权力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关于中南区工会工作》 针对当时工会组织脱离民众问题(工会行政化问题)引起的理论之论,1950年7月,中南局召开总工会筹备会,书记邓子恢做了《关于中南区工会工作》报告,他从分析工会严重脱离民众的原因入手,阐述了工会的立场、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他指出:在企业中,工会与行政双方都是为了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利益服务。但也应该认识到,由于双方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因而双方的具体立场(即基本职能)有所不同等。文章在长江、工人、人民日报进行转载,引起关注和讨论。当时负责全总日常工作的李立三基本讚赏邓子恢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题为《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公私兼顾的问题》的报告。李立三认为:建国后工人阶级与人民民主政权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公营企业中没有阶级对立,行政和工人都是工人阶级。但是工人民众同国家和企业行政还存在矛盾,主要反映在工人阶级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係上,而工会是工人阶级的民众组织,这种矛盾也就反映到工会和国家及企业行政的关係上,加上党内官僚主义弊端的存在和影响,行政和工会在某些问题发生争论(对话、协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有时是必要的,这是工会执行保护工人民众利益的客观基础。当时,东北局书记高岗对此观点进行了激烈的反对,认为工会和行政之间没有具体立场的不同,是分工和方法的不同等。
《关于中南区工会工作》
《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当时主管工会工作的刘少奇认真研读了三人的观点,结合实际撰写了<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文章第一次提到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概念,文章指出:工会工作必须从普通工人的要求出发,力求实现他们一切合理的能够实现的要求,如果工会不能实现这一点,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幺工人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民众,没有民众参加的工会,或民众对工会表示冷淡,没有热情和积极性,那就要失去工会应有的基本作用。这一理论奠定了中国工会理论的基石。遗憾的是,在那特定的年代,文章没有发表。邓子恢、李立三关于工会理论的积极探索,在1951年被错误地批判为“经济主义”、“工团主义”。
《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赖若愚的贡献 李立三被批判打到后,赖若愚接替了全总的工作,在“揭批”李立三的过程中,赖若愚逐步开始了中国工会理论的第二次探索。赖若愚的贡献主要有两点:
赖若愚的贡献
一是工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赖若愚引用了列宁的一句话,即“工会是人民民主政权最重要的社会支柱,是工人学习管理、主持经济的学校,是提高政治觉悟、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党只有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才能使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通过工会自上而下对国家、经济机关实行民众监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他指出:脱离民众是工会工作中一切危险中的最大危险。他认为:一方面工会要实现党的正确主张,使之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工会也不能忽视民众的意愿,强迫民众接受党的政策、主张。工会是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学校,工会工作要发扬民主,要用“同志式”而不是行政化的态度和方法对待民众和工作,工会要时刻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等(克服工会行政化问题)。
二是工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当时工会是“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为工作的基本方针。赖若愚主持工会工作后,在对“基本方针”进行思考、解释后,首次提出了工会应该有维护职能,他指出:“保护职工民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是工会的独特任务(即工会的特有职能、基本职能)”,进而他推理出工会还有调节职能。“所谓调节作用,就是一方面,工会要支持职工民众正确的意见、合理的要求、建议,这中间工会和行政是会斗争的(即平等协商、对话)。另一方面,工会要对职工民众提出的一些不正确、不合理或一段时期内办不到的意见、要求、建议进行说报教育,缩小民众与行政领导的距离。此外,赖若愚还提出,工会的监督职能,强调“工会的监督是民众的监督”、“是党领导下进行的”、“是对企业行政的一种帮助”和“依靠民众搞好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论述了工会为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企业职工双赢的重要作用。
赖若愚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工会性质、职能、工作方针的一系列理论探索,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宝库,成为中国工会理论和实践思想宝库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批判李立三的大背景下,他第一次提出工会的维护、调节、监督职能,更加显现出非凡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勇气和智慧。
刘少奇、李立三、特别是赖若愚的理论探索 建国60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工会走过了艰辛而又辉煌的历程。新时期中国工会确立实施的“五突破一加强”、“三个最大限度”、以“两制”为核心的“牛鼻子工程”、修改后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确立的工会维护职能、《职代会工作条例》、《集体契约条例》、《厂务公开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确立等,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少奇、李立三、特别是赖若愚的理论探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运理论的形成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