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或其科研机构在完成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等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面向社会,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有一定收益的服务活动。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之一。主要形式:(1)校办工厂、印刷厂和出版社,在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2)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办厂或兴办技、工、贸结合的经济实体,共同开发新产品或合股经营;(3)开展科技、经济、法律等谘询服务,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发推广新技术;(4)开放实验室,利用学校的设备和条件,开展对外服务;(5) 编印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6)接受委託培养学生,招收自费生, 举办各种培训班,为社会培养人才;(7)组织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从事校外兼课兼职;等等。
所得收益除按规定归于个人的部分外,作为学校经费来源的补充。高等学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 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的结合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学校扩大财源,自我改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