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英文译名为:ShunD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SDPSMA)是由顺德区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成立:于2014年1月
- 社团登记证号:顺民社[2014]4号
概况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成立于2014年1月,在业务上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的领导,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西路138号四楼。社团登记证号为顺民社[2014]4号。
本会成立是为了构建一个企业与政府的沟通的公共平台;通过协会建立行业自律,促使企业提高自身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协会为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有效推进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主要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準规定;
(二)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託承担安全生产培训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指导资格晋升等有偿服务,提供安全主任资格申报前培训服务,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组织安全主任资格考核活动,受理注册安全主任年度审核业务;
(四)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协作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谘询和技术支持等有偿服务;
(五)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MS)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谘询提供有偿服务。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报告专家审查;
(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託,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谘询提供有偿服务;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编辑、出版会刊,书籍,交流情报、资料;
(八)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参与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调查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九)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沟通与紧密联繫,组织安全生产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开展民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谘询服务,以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託的有关事宜。
组织机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大事件
时间 | 事件 |
2014年4月16日 |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在深圳召开。 |
2014年4月11日 |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参加区市场安全监督局宣传考试科组织关于承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筹备工作会议。 |
2014年3月25日 |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揭牌仪式暨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大良仙泉酒店召开。 |
2014年1月26日 | 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成立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2014年1月7日 |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在顺德区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 |
2013年7月22日 | 收到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下发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的名称核准批覆。 |
2013年7月5日 |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筹备大会在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召开。 |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hunDeProductionSafetyManagementAssociation,缩写为SDPS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顺德区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顺德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服务,追蹤国内外安全最新动态,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协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为顺德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地(暂)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西路138号四楼。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準规定;
(二)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託承担安全生产培训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指导资格晋升等有偿服务,提供安全主任资格申报前培训服务,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组织安全主任资格考核活动,受理注册安全主任年度审核业务;
(四)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协作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谘询和技术支持等有偿服务;
(五)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MS)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谘询提供有偿服务。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报告专家审查;
(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託,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谘询提供有偿服务;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编辑、出版会刊,书籍,交流情报、资料;
(八)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託参与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调查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九)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沟通与紧密联繫,组织安全生产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开展民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谘询服务,以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託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
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情报、会刊、信息资料;
(七)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行规、会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或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者例外)。
第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对我区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二)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安全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