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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019-09-02 05:53:38) 百科综合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由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日期:1998-09-26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

规定全文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
【发布日期】1998-09-26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上海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範围)
本规定所称铁路上海站地区(以下称地区),是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恆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恆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範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铁路上海站站前广场)。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综合管理机关)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地区管委会)负责审议地区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研究、部署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问题。
闸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地区管委会和闸北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治安和交通管理机关)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地区治安和交通管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闸北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捷运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分工,具体负责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第六条(地区监察队)
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监察队(以下称地区监察队)具体负责地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受闸北区有关管理部门委託,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委託处罚範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和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设摊、堆物;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附属设施;
(四)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绿化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园林管理委託,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採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
(四)践踏绿地、花坛;
(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市容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党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容管理部门委託,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灯箱、招牌、宣传牌、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四)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
(六)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党保护地区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味的物质;
(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三)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使用有关设备、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四)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规划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地区规划。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设定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用途;
(四)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
第十五条(文明施工管理)
地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定符合统一标準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誌,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地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发票、车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三)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搬运行李;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求职待聘或者作出求职待聘的表示;
(七)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或者从事外来流动人员的劳务中介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移送公安、民政部门,按照《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收容遣送;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劳动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有关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在地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除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徵得地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同意:
(一)组织谘询、展览、宣传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或者发放宣传品、广告品;
(三)为旅客搬运行李等劳务活动;
(四)设定客运、货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影响地区管理秩序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处罚程式)
地区监察队以委託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複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地区监察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套用解释机关)
闸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套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旅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二十三、对《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从事谘询、展览、宣传等活动;
(三)占用道路设摊、堆物;
(四)偷盗、挪动、毁损窖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容管理部门委託,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擅自张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广告品;
(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灯箱、招牌、宣传牌、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五)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3、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劳动部门委託,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4、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在地区内占用道路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託地区管委会办公室核发。
(一)组织谘询、展览、宣传等活动;
(二)设定客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在地区内张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广告品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经工商、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将其审批意见和申请材料一併转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地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性旅客行李搬运等劳务活动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服务规範:
(一)明码标价;
(二)统一着装,佩带标誌;
(三)闲置的搬运工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将原第十九条中的“《行政複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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